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六月八日)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的答问内容:
记者:请问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有否启动机制?他发的时候是否需谘询律政司意见?法院审讯时,如发现该案和国安法无关,可否推翻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如可以,程序是怎样?
保安局局长: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国安条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行政长官是可以有权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于法庭审讯期间在要求下发出一个证明书;或在《国安条例》第115条下,行政长官可以在其他情况下发出证明书,最主要是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当然,这个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挑战。
律政司司长:我想补充一下刚才的问题,法院不能推翻行政长官证明书,因为对法院有约束力,我想解释其原因及行政长官证明书背后的理念。为何要将判断的权力交予行政机关,正正因为要判断一件事情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往往触及很敏感、高度机密的资料,不是司法机关一般行使权力时有能力作出判断。正因如此,《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已清楚列明,这权力是赋予行政机关,并对法院有约束力。我希望大家理解背后的精神。
记者:政府去年五月已订立了两条附例,今年又有一条附属法例,是否上次考虑的时候遗漏了?为何上次不订立这条法例?是否有一些新的情况发生?如果有一宗案件,法庭在未有证明书前已经组成了陪审团,之后行政长官才再发出证明书的话,会如何处理?行政长官可以怎样向公众证明权利是合理地使用?
保安局局长:就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我们是不停检视的。当我们觉得未是最完备、可以有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就会毫不犹豫地作出一些改善。这些改善可以是行政措施或者一些法例的订定。这个我们是会不停检视的。
在审讯过程中,如果行政长官是根据法例发出了证明书的话,这案件就将会被视为是一宗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当然会跟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程序处理,例如由指定法官处理。当然,是否组成陪审团是由律政司决定;律政司是否发出证明书指示审讯不需要陪审团,这是由律政司视乎个别案件决定。
记者:刚才提及会一直检视,但这次提出订立的附例,是否针对某一些案件有国安漏洞?另外,现在的案件是否亦适用于这条新的附例,交替控罪如何去定夺?会不会令本来可能是刑事案件,中途转为国安案件,而造成审讯不公?
保安局局长: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不停地检视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当我们发觉有些地方需要完善的话,我们就毫不犹疑地去做。例如,这次我们要说清楚《国安条例》第7(d)条里什么属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往没有法例写得很清楚,之前有一些法庭判例指行政长官发出了证明书就是。我们希望法律的确定性要清晰,所以透过今次的法例说清楚,当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这就是《国安条例》第7(d)条里所说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否则的话,其他情况都不是。只要行政长官没有发出证明书,一概其他情况都不会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我想说清楚在这些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当行政长官发出了证明书,确认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该判刑或审讯如何证明这个罪行,都是跟随原本的罪行,不会因为这样令罪行的罚则从而提高。
律政司司长:我们要弄清楚,即使一个罪行根据现时准备制订的附属法例被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因而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程序,相关程序都是原有的程序。第二,相关程序都是严格依循《香港国安法》第四和第五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规定,充分尊重我们珍惜的基本人权、自由和法治原则。即本身适用于国家安全罪行的程序,亦已确保了公平审讯,所以不会有这方面的顾虑。
记者:我想问发出证明书之后会否公开?第二,这个立法原意是否适用于一般法庭审讯?如果是,为何不在附属法例列明只适用于审讯,而不是一并适用于调查和拘捕阶段?
律政司司长:我先回答第二方面的问题。我们再说清楚立法原意,如果大家有兴趣,请看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条,当中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界定在香港法律下,什么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其重要性在于,如果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程序当然适用。该条文提及四类情况下,本来已经属刑事罪行的行为亦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第一是《香港国安法》订立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第二是《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所订的罪行;第三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c)——该条例所订的罪行;还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d)——根据「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我们检视这项后,认为有必要持续完善和令其更清晰。大家可能会问什么是「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我们不希望大家有误会或产生不必要的争拗。对于任何法律,相信市民大众都希望越明确越好。正为了这个目的,我们提出一个简单机制,亦是沿用《香港国安法》已存在的机制,就是行政长官证明书,就某些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这个机制适用于判断我刚才所说《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d)列明「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之下的情况,当要作出有关判断时,可通过这机制增加明确性。
记者:发出证明书之后会否公开?
律政司司长:现在所说的是法律程序,香港有公平审讯,如果有证明书发出,相关程序就会用国安程序;若审讯有指定法官或特别安排,大家当然会公开知道,因为所有国安的处理程序,后续的程序、审讯都是公开进行,所以大家会知道。用常理判断,答案是肯定的。
完
2026年6月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