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6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6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改革刑事法律程序的普通法关于豁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所谓传闻证据,是指某人在法庭以外作出的陈述,被用作呈堂证据,以证明内容属实。在现行法律下,除非属于符合成文法或普通法所容许的少数例外情况,否则根据普通法传闻规则,传闻证据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一般都不会获法庭接纳。
现行传闻规则的批评
传闻规则的原意,是确保各方可以透过盘问,测试证人的可信性及其证供的准确性。然而,多年来不少学者、执业者及法官均批评传闻规则欠缺弹性、复杂和例外规定不清晰。在香港的民事法律程序方面,早于一九九九年已废除普通法的传闻规则,改以成文法机制作出规管。但是,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现行普通法下的传闻规则至今尚未作出类似改革。在实务运作上,有时会令一些本来对裁断被告是否有罪具关联性和有力的证据,但由于不属于现有狭窄的例外情况而不能被法庭考虑。即使按一般日常生活的标准来看,这些证据会被视为准确和可靠,亦难以呈堂,从而引发不公平的结果。
最典型的例子是涉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案件:例如儿童、因精神状况或严重创伤而不适宜出庭作供的受害人。由于无法出庭接受盘问,他们在案发后向警方所作的证人供词,单单因爲属于传闻证据,往往无法呈堂。面对类似问题,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英格兰及新西兰,已先后就传闻规则进行改革,改以成文法订定一套有条件的接纳机制。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
在香港,为了改革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规则,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二○○九年十一月发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报告书》,提出一套立法改革建议。为落实法改会的建议,政府过去曾提交《201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2018年条例草案》),但未能赶及在第六届立法会任期完结前完成立法程序,因而失效。其后,律政司进行全面检讨,重新审视法改会的建议,详细考虑《2018年条例草案》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以及立法会其后的讨论内容,并结合最新的法律及政策发展后,拟备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传闻证据接纳途径
《条例草案》会在《证据条例》(香港法例第8章)加入新部分,规管在适用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援引的传闻证据。于新部分所涵盖的法律程序中,除已予保存的普通法例外及其他成文法规定外,传闻证据只可透过三个途径获法庭接纳:
第一,控辩双方订立协议,同意接纳传闻证据;
第二,由有意援引传闻证据的一方发出传闻证据通知,而其余各方均没有发出反对通知;
第三,若有意援引传闻证据的一方发出传闻证据通知,而另一方发出反对通知,及后法庭在考虑各项法定条件后,批予准许接纳该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接纳条件
由于第一及第二种途径建基于诉讼方之间的协议及没有反对的情况,性质上相对简单直接,因此无须法庭另行批准接纳传闻证据。至于第三个途径,即有人反对接纳传闻证据的情况,则需要取得法庭的批准。在法庭决定是否批予准许接纳传闻证据时,《条例草案》设下多项关键条件,当中主要包括:必要性条件;可靠性门槛条件;以及该传闻证据的证案价值必须大于可能对任何一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就必要性条件而言,只有在证人确实因客观原因而无法透过口头证供提供有关证据,而不是单纯不愿意出庭作供的情况下,法庭才可考虑接纳传闻证据。例如:证人已去世,或因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宜亲自或以另一合乎规定的方式,在有关法律程序中担任证人。提出申请的一方须承担证明符合必要性条件的责任:如果申请人是控方,举证标准是排除合理疑点;如果申请人是被告,举证标准则是相对可能性的衡量。
至于可靠性门槛条件,法庭须就有关陈述的性质及内容、陈述作出时的情况等各项因素,作出整体评估,判断有关传闻证据的可靠性是否具备合理保证。
主要优化
与《2018年条例草案》相比,《条例草案》亦引入多项优化。
首先,《条例草案》明文规定,新机制不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该类案件将继续受普通法下现行的传闻规则规限,以减低案件受操控或虚假资讯影响的风险,彰显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其次,《条例草案》赋予法庭更清晰的程序酌情权,让法庭可以因应个别案件情况,更改程序要求,例如适当地调整发出通知的时限,以及容许在法庭席前以口头方式作出通知。这有助法庭更有效地处理突发情况,确保任何一方不会单单因未能严格遵从程序要求,而失去申请或反对援引传闻证据的机会。
第三,《条例草案》优化了事后豁除传闻证据的机制。即使法庭早前已准许接纳某项传闻证据,如其后认为继续接纳该证据不利于秉行公义,法庭仍可应一方申请,豁除该项传闻证据。在豁除传闻证据后,法庭可按案件情况采取相称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司法不公。
谘询及持份者意见
律政司在去年十二月发出谘询文件及《条例草案》拟稿,以谘询各持份者的意见,当中包括司法机构、法律专业团体和大学法律学院。整体而言,他们普遍支持是次立法建议。律政司亦已于今年三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介绍《条例草案》的谘询工作和政策事项,委员会委员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
结语
主席,正如我在开始时提到,传闻规则一直饱受批评,香港有实质需要全面改革刑事法律程序的普通法传闻规则,建立一套现代化及成文的制度,更好配合本港刑事司法运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与其他主要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发展看齐。现时提出的改革方案,是要在避免因传闻规则过于僵化而出现不公的情况,和保障被吿利益之间,取得一个适当的平衡:容许在证人真正无法作供时,让法庭在符合严格的必要性及可靠性门槛条件,以及证案价值大于潜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酌情接纳合适的传闻证据,让一些本身不能亲自出庭或以另一合乎规定的方式作供,尤其是因精神状况或受严重创伤而不适宜作供的人,仍有机会让法庭听到与案件有关的声音;在确保公平审讯的同时,更贴近事实真相,兼顾被告权益、受害人利益及整体社会对司法公义的期望。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完
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