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6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6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律政司过去一直在适当情况下,以综合条例草案方式,一并处理多项成文法则的杂项修订。此安排可免去逐一为只涉及少量修订的法例申请法案档期的需要,从而有效率地更新或改善相关的法律条文。这是政府一直为整理香港法例而持续进行的其中一项工作。
是次提出的综合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大致可分为两类:(i)由香港成文法系统性检讨而衍生的修订,以及(ii)其他属该检讨以外的修订,多属于轻微、技术性和无争议的修订。
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在二○二二年牵头进行香港成文法系统性检讨,其中主要涉及三个范畴:(a)法律适应化修改;(b)整合法律;以及(c)废除过时的法律。这项系统性检讨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加快法律适应化修改的进程,即(i)首先识别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生效的成文法律汇编中某些条文或提述,而该等条文或提述的解释现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及例外,以使它们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ii)然后再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对这些条文或提述作出必要修订,以适当反映相关政策局的政策原意。至于废除过时的法律和整合法律,相关条文不一定与适应化修改有关,当立法工作准备就绪,该等条文也获纳入本《条例草案》。
自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以来,负责的决策局一直识别须作出适应化修改的条文或提述,以把该等适应化修改纳入政府不时提出的法例修订。当中部分需作适应化修改的条文或提述并非显而易见,或需耗力找出。虽然最终建议的适应化修改大多属于术语或技术上的更改,但也大有可能是经彻底研究和全面审视相关历史及政策背景后所得的成果。全赖这些艰难耗时的工作,才能有信心地确定或核实现行条文当时为何会如此制订,从而找出如何作适当修改、完善或优化。
在此等情况下,负责的决策局须详细审视(a)尚待修改的条文或提述原本的立法原意;(b)与不同条例的相关条文的相互关系,以及与一些同样需作适应化修改的其他法例相互参照的提述;(c)各政策局及部门就政策及/或运作问题方面的投入和参与;以及(d)中央或政府以外的机构的谘询回应,才可稳妥敲定适应化修改建议的草拟指示。
政府采取了先易后难的方式,推动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务求尽早完成。律政司已先后在二○二四年和二○二五年代表不同政策局提交两条综合条例草案,以集体方式优先处理法律适应化的相关修订,各自对逾百条法例提出修订。律政司是次提出的《条例草案》,涉及约490项条文,对大约150条法例提出修订。逾130条法例的修订属于由系统性检讨衍生,其中77条法例的修订属法律适应化修改。是次《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配合其他由有关政策局适时提出的条例草案或附属法例修订,有望可达成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即二○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目标。就此,在律政司的协调下,多个政策局亦尽最后努力,藉《条例草案》修订各自职权范围下的成文法则。
有关政策局及独立机构亦已谘询相关持份者,他们对修订建议并无异议。律政司亦已于今年五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发出资料文件,介绍纳入《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建议。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完
2026年7月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