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的议案及《行政长官2026年施政报告》致谢议案合并辩论(第二节:强化四大中心、人才集聚高地建设 巩固提升国际竞争优势(二))的致辞全文:
主席:
这个环节共有十位议员就深化国际法律服务及解决争议中心地位的建设提供了宝贵意见。我希望作出一些初步和简单的回应。
首先,我十分同意简慧敏议员指出落实此方面的政策举措时需要提供坚实资源,稍后,当律政司就个别项目向立法会提出申请资源的时候,希望得到立法会大力支持。
「AI犯错,谁来负责?」这个议题,律政司将会牵头成立专责小组,尽快研究运用AI产品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
就大湾区机制对接和规则衔接,简议员提出首先制订一个对接清单,我觉得这是非常务实的建议,我与副司长(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博士)将会跟进。简议员提出可以考虑以前海为平台,增加香港律师及内地律师合作模式,随着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恒常化,我相信将会为两地律师的合作提供更多方式。
楼家强议员建议在我们完成检讨人工智能相关管治之前,可以按未成年人的年岁作出指引,并且引导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对于此建议,其实非常符合我个人认同的多管齐下对策。法律是其中一个选项,但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甚至包括老师及家长的指引或守则,将会更有灵活性和弹性。与此同时,教育亦非常重要,令成年人及未成年人能够自动自觉、正确恰当使用人工智能是非常关键。
我非常欣赏吴英鹏议员所提出的黄金三角概念,这亦正是为何我们在规划内提出完善包含诉讼、仲裁、调解这三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就优化香港的仲裁法律,我们于上星期一已经落实了《施政报告》内的绩效指标,就是在今年内发出谘询文件,就二十五个议题提出了十四项建议。在完成一个月谘询期之后,我们会尽快敲定修改的建议,务必在明年内完成修例。
吴议员关心香港和内地仲裁的司法协助。截至今日,已有三份司法协助的安排。我们和内地相关单位将会保持密切沟通,不断检讨成效,有需要的时候会作出优化。吴议员提议在现行一些触及香港的双边条约,制定补充协议,加入运用国际调解院作为解决争议的条款之一。法律上当然可行,但需要对方同意。就此方面,我们会积极争取。吴议员亦关心国际调解院人员的工作不受干扰,其实根据香港法律,国际调解院人员享有国际机构一般特权和豁免权。
陈晓峰议员提议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扩展到其他地区。内地的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刚作出修改,将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恒常化。我认为在这个阶段应该聚焦落实大湾区律师制度,检讨成效,循序渐进,待时机成熟再考虑进行扩展。
陈议员亦建议增加香港法律人才在不同领域方面的专业技能,「做大个饼」,让大家的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律政司一直通过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与三所法律学院沟通,鼓励他们制订不同领域的法律课程。有关国际法律学院的建议,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与内地的国家学院已有共识,将会在国家法官学院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官举办的课程中,加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元素。
苏绍聪议员非常关心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缺乏资源和能力运用法律科技。律政司会于今年年底之前提供资助计划,支援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和新晋大律师购置法律科技工具。我们亦会举办不同的活动,例如在香港法律周举办展览及讲座,加强业界对法律科技的理解和能力。我很支持香港应有一个特别针对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但这涉及大量资源和复杂技术,需要开发商的支持。
我非常同意苏议员的建议,香港除了作为法律的服务者之外,亦应争取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在这方面,律政司将会与其他法律组织朝这方面工作。我亦很支持应该不断监察律师使用法律科技的情况,从而调整政策措施。但我认为有效的方法是通过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定期搜集数据。
陈曼琪议员关心有诉讼人滥用人工智能。司法机构正修订在法律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引,并会进行谘询。律政司亦会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制订指引,引导法律专业团体在诉讼以外正当运用人工智能。陈议员亦关心部分没有专业资格的人士利用人工智能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现行法律,这已属违法行为,如果有足够证据,特区政府必定会严谨执法。
我们亦同意陈议员所指,应在完善针对深伪技术有关的犯罪活动的法例时,注意法律的定义和加强有效执法。我们会在法改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中,就这方面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建议。
至于北部都会区方面,我们亦会按实际发展情况,建设支援的法律设施。我亦非常同意陈议员提出,要避免仲裁诉讼化变得冗长昂贵。这亦是在我们刚发表的《仲裁条例》拟议法例修订中针对的问题。
陈议员建议将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升级成为一所大学级别的学院。我希望说明,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设立的原意并非学术性院校,而是一个统筹、举办量身订造实务课程的平台。这是其未来发展的焦点。
陈议员亦建议将「港资港法」的措施由两个城市,即深圳和珠海,推广至大湾区其他城巿,以及上海和北京。这个措施去年才开始实行,我认为暂时应该集中做好推广工作,做出好成绩,才再探讨进一步扩展的可能。
范凯杰议员就四个范畴提出意见。就海事仲裁,其实于二○二○年,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已经将香港列为四个仲裁地之一。而我理解香港航商总会和BIMCO亦会在十一月正式推广官方中文香港译本的租船合同。我相信中文版的出现会鼓励更多内地企业利用香港作为仲裁地。有关国际艺术交易的争议,很多谢范议员建议我们参考海牙艺术争议仲裁中心。我们会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研,看看其可行性。有关旅游的争议,以我过去在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工作的经验,我理解消委会设有一个相当有效的调停机制,有需要的话亦可交由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
至于处理社区争议的三层机制,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牵头,律政司会全力支持。这是一个新的制度,政府会密切监察其成效。至于有否需要建立强制调解指示,我认为需要等待和观察有关进展。我想强调,现行法律其实已有足够措施鼓励调解,例如法庭有权力暂缓法庭程序,直至双方真正尝试和解但仍然失败,法庭亦可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调解的一方作出惩罚性的讼费命令。
梁美芬议员的发言焦点是鼓励和希望争取更多国际机构落户香港,令多些香港人有更多机会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将于十一月初香港法律周期间,正式在香港成立代表处(亚太地区联络办公室)。律政司亦有不同计划,安排律政司同事和私人执业律师到不同国际机构工作。
李浩然议员建议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就数字资产、法律科技等领域进行培训。在能力范围以内的,我们会尽量做,但这方面的专业培训,主体责任应该属于三所法律学院和两个法律专业团体。
梁子颖议员建议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的对象不应只为律师,亦应包括没有律师资格但有参与相关服务的人士。对于这方面我们已有做到,例如在举办社区调解先导计划培训时,对象已包括物业管理人员。
未来,我们将会继续适当跟进各位议员的意见,做好良好沟通,希望做到良性互动。最后,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香港第一个五年规划》和《施政报告》的致谢议案。多谢主席和各位议员。
完
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