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26年调解(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6年调解(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6年调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调解条例》(第620章)(《调解条例》),以赋予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香港调评会)法定权力,在订明情况下决定调解员的人数或委任调解员,从而有效打破调解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僵局。

调解监管制度工作小组的建议

  为落实《施政报告》有关加强香港调解专业认证及纪律监管制度的政策方向,律政司于二○二四年十月成立调解监管制度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经详细检视、研究和谘询持份者后,敲定七项建议,涵盖三大核心要点:

  第一,调解在香港应继续作为非持牌活动,调解员毋须受强制发牌规管。这做法与国际发展趋势一致。已发展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或英国等均无实施强制性的注册、发牌或认证制度。采取非持牌模式不仅符合调解自主自愿的核心价值,更可避免妨碍海外资深调解员来港提供调解服务,亦为市场提供更大发展空间,同时有助推动调解作为普及的日常技能。

  第二,虽毋须强制发牌,但调解员仍受严谨的专业监督。香港调评会将继续以担保有限公司形式运作,履行其作为业界主导的资历认可及监管机构角色。已发展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调解员专业认可及规管方面,普遍由非法定机构实施自律规管,在推动行业发展及维持有效规管之间取得合适平衡。

  第三,以立法及行政措施双管齐下,进一步强化香港调评会的职能及领导地位。立法方面,正是今日《条例草案》的建议,赋予香港调评会法定权力;行政方面,建议香港调评会落实一系列措施,包括更新现有《香港调解守则》、优化投诉及纪律处分机制和加强国际协作等,全面提升本港调解服务的质素。

主要修订

  就《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修订建议旨在透过赋予香港调评会法定权力达致以下效果:

(i)如调解协议当事人没有议定调解员人数,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调评会提出申请,由其决定调解员的人数。

(ii)另外,如调解协议当事人没有就调解员人选或委任程序达成共识,或已同意的委任程序未被执行,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调评会提出申请,委任调解员。

  必须强调,《条例草案》充分维护调解程序的自愿性和灵活性的核心原则,明确重申即使香港调评会作出相关决定或委任,当事人仍可自由选择不进行调解、另行议定调解员人数及委任程序,或委任不是由香港调评会决定的调解员。同时,香港调评会的决定或委任,并不影响法院为调解或在其他方面为案件管理发出指示或作出命令的权力,包括就调解员的人选作出指示或命令的权力。

  《条例草案》的建议能有效理顺调解程序、减低因委任分歧引致程序停滞的风险,是完善本港调解框架的关键措施之一。《条例草案》配合工作小组的其他建议,将全面巩固整体调解框架,加强公众对调解的信心。

香港调评会

  香港调评会是行使上述法定委任权力的合适机构。香港调评会于二○一二年成立,以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当时的创会成员为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发展至今,香港调评会的机构成员已增至原来的两倍以上。及后加入的机构成员涵盖多个重要专业界别,目前包括香港家庭福利会、香港仲裁师协会、香港营造师学会、专业调解顾问中心有限公司、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及香港工程师学会。这充分彰显香港调评会在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具备广泛的代表性与权威地位。

  香港调评会具备独一无二的职能与卓越往绩,深受业界认可及信任。自成立以来,香港调评会一直是由业界主导的调解资历评审及监管机构,负责制定调解员及调解培训课程的认可标准,就成为认可调解员和认可培训课程的申请进行评核,并监管认可调解员。其认可的调解员及调解培训课程均具质素保证。目前,香港调评会的名册上已有超过2 400名认可综合调解员及超过360名认可家事调解员。有别于香港大多数调解机构,香港调评会并不提供任何牟利或非牟利性质的调解服务或调解培训课程,因此赋予香港调评会法定权力而引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极低。此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调解规则(2025版本)》,在各方当事人没有就调解员人选达成共识时,香港调评会已获指派为各方委任调解员。

  总括而言,为推动本港争议解决服务的长远发展,香港有需要发展一个具公信力、深受业界与社会各界信任的权威调解机构,持续提升调解服务的专业水平与国际竞争力。香港调评会凭借其独特的专业定位与成熟经验,无疑是担此重任的最佳选择。

  自工作小组公布七项建议后,香港调评会一直与律政司保持紧密沟通,积极配合落实各项建议,包括于今年四月发布更新版的《香港调解守则》,并正有序落实其余相关建议,包括成立由其机构成员代表组成的委任委员会及制定其职责范围;就如何决定调解员的人数、人选制定相关考虑因素;更新了《调解协议范本》供调解员和当事人自愿采用以充分发挥《香港调解守则》效用;并正积极敲定并落实健全的投诉处理及纪律处分框架,包括设立委员会处理投诉和纪律事宜,以及积极参与全球有关争议解决的讨论等。

谘询及持份者意见

  就谘询调解业界及持份者意见方面,于二○二五年六月二日,律政司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简介工作小组进行本港调解制度检视后提出的七项初步建议及工作进度。二○二五年九月,律政司在听取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就工作小组的七项初步建议展开谘询持份者的工作,绝大多数回应谘询的人士均支持该等建议。

  因应工作小组于二○二五年十二月提出的最终建议,律政司于二○二六年六月至七月期间,就《条例草案》拟稿的主要条文进一步谘询持份者,以收集持份者的意见,并完善《条例草案》拟稿。律政司收到17份由司法机构、专业团体、调解机构及调解业界持份者提交的意见书。持份者普遍支持建议,认为建议能有效改善现有的调解框架。持份者普遍同意,赋予香港调评会在订明情况下委任调解员的法定权力,能有助理顺调解程序。律政司于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简介该建议,亦获得委员一致支持。

  主席,《条例草案》提供明确途径,让当事人可运用香港调评会的委任机制,减低因委任分歧而拖延程序的风险,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从而增强公众对调解的信心,进一步推动调解普及化,推动各界更广泛采用调解。这对于建设香港成为全球调解之都至关重要。我留意到部分在座议员于上周在立法会召开「打造『全球调解之都』十大建议」发布会,其中有建议香港应对标国际标准及趋势,检视并修订《调解条例》,赋予香港调评会权力,在特定情况下为当事人委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先展开调解尝试解决争议,这正正和《条例草案》的目的不谋而合,因此推动相关修订实属必要。

  工作小组提出的七项建议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既尊重调解灵活自愿的核心原则,亦兼顾专业监管的需要。律政司会持续检讨本港的争议解决制度,确保服务与时俱进。我们相信,《条例草案》顺利通过,将贯彻《香港第一个五年规划》(《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及《施政报告》的政策方向,并积极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进一步深化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完

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