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列明所有已经生效而又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多边协定。这些协定大部分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当日)前已适用于香港,并于回归后继续沿用。有部分协定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才适用于香港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公约,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後,才适用于香港特区。此外,我们的列表亦把只适用于香港特区但不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协定加以标明。

为方便查阅,协定按类别划分为20项。在适当之处,我们并提供连结,接达载有该等文本的外间网站。

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公约》着眼于在国际层面保护儿童免受不当迁移或扣留的伤害,并定下民事程序以确保儿童获迅速交还其惯常居住地。为了在香港特区实施《公约》,政府在1997年制定《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 512章)。

律政司司长获指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中枢当局,以履行《公约》规定的有关职能。律政司国际法律科获授权代律政司司长行事,在交还被掳拐儿童及行使探视儿童权方面,在国际层面提供协助。有关《公约》及上述运作机制的详情,请参看此连结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多边协定列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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