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督导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就香港提倡和发展调解及其调解服务,提供意见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甲) | 监察调解法律框架的实施情况,包括《调解条例》及《道歉条例》,并就当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意见; |
(乙) | 监察在香港的调解员和香港调解员的资格评审及规管事宜,包括香港调解资歷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的组成和运作可能出现的事宜,并就当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意見; |
(丙) | 考虑为提倡和发展调解而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继续推行的和新开展的计划,并就该等计划提供意見 |
(丁) | 视乎需要,(由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人)进行有关调解的调查、检讨或研究; |
(戊) | 考虑在香港使用及发展不同的调解模式及其所需的配套设施;以及 |
(己) | 考虑及处理任何上述的其他附带事宜。 |
林定国资深大律师, SBS, JP, 律政司司长
张国钧先生, SBS, JP, 律政司副司长
张锦慧女士, JP, 民事法律专员
邓頴茹女士, 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法律专员(替代争议解决)
戴思劲先生, 法治建设办公室首席政府律师1
陈家成先生
林文瀚法官,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刘颕贤女士
刘洋先生, MH
岑显恒女士
冼泇妤女士
岑君毅先生, JP
杨洪钧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