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排》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并于9月29日签署六份附件。请按此处阅览根据《安排》附件4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请按此处阅览根据《安排》附件5“香港律师事务所”的界定标准。

2. 《安排》补充协议

2004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安排》补充协议,请按此处 阅览根据该补充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3. 《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5年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安排》补充协议二,请按此处阅览根据该补充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4. 《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6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安排》补充协议三,请按此处阅览根据该补充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5. 《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7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安排》补充协议四,请按此处 阅览根据该补充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 《安排》补充协议六

2009年5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安排》补充协议六,请按此处 阅览根据该补充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7. 《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1年12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安排》补充协议八,请按此处 阅览根据该补充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8. 《安排》补充协议九

2012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安排》补充协议九,请按此处阅览根据该补充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9. 《安排》补充协议十

2013年8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安排》补充协议十,请按此处阅览根据该补充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注:《安排》补充协议五及七内并无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

10.《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2014年12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请按此处阅览根据该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11.《服务贸易协议》

2015年1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服务贸易协议》,请按此处阅览根据该协议内地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有关承诺在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12. 《投资协议》

2017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该协议函盖非服务业的投资准入承诺,请按此处阅览该协议文本。该协议在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3.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2017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包含法律服务的合作。请按此处阅览该协议文本。该协议在2017年6月28日起实施。

14. 《服务贸易协议》附件3的修订

自2017年7月1日起,内地取消对申请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明复印件的公证要求。请按此处阅览已修订的《服务贸易协议》附件3第六条第(三)款。

15. 《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1的修订

自2019年3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由广州市、深圳市及珠海市扩展至内地全境。请按此处阅览已修订的《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1。

16. 《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于2019年11月21日签署的修订协议更新在《服务贸易协议》下关于开放和便利服务贸易的承诺。新增的主要法律服务开放措施包括(1) 取消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全境设立的合伙联营中香港律师事务所的最低出资比例限制; (2) 允许香港法律执业者同时受聘于不多于3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并取消有关审批要求,改为备案管理; 以及 (3) 允许香港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大湾区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相关修订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请按此处阅览已修订的《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1及表2所载的内地在法律服务方面的承诺。



就《安排》下法律服务业的常见问题,请按常见问题

进一步资料请阅览工业贸易署有关《安排》的网页

有关内地就落实《安排》中有关承诺的法律法规,请阅览工业贸易署的网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前称国家司法考试)

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获准根据《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称),藉此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香港考生参与的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于2004年9月在深圳举行。香港自2005年起成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中一个试场,除可在内地应试外,香港以及内地和台湾考生,可以申请在港应试。

自2018年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国家司法考试。香港以及内地和台湾考生可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参加考试及申请在港应试。

关于设在香港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及缩短有经验律师的实习时间

由2007年1月1日开始,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进行实习。有关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的名单,可在香港律师会网站查询。

自2009年10月1日,具有5年或以上执业经验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现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可以參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