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3年6月5日,律政司司长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禁止与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或称 “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简称“有关歌曲”)有关的四项指明刑事行为。2023年7月28日,原讼法庭驳回律政司司长的临时禁制令申请。
律政司司长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经2023年12月19日及2024年2月24日聆讯中听取律政司司长及法庭之友的陈词后,上诉法庭于2024年5月8日裁定律政司司长上诉得直,并按下述条文批出临时禁制令:
“1. | 颁布禁制令禁止任何被告人(不论他们自行行事或透过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作出下列任何行为,直至案件正式审讯或法庭另作命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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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不限制上文第1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经由本命令附表所列明的划一资源定地址(URL地址)发布有关项目的行为构成上文第 1(a)及/或1(b)段所禁制的行为; | ||||||||||||||||||||||||
3. | 任何被告人须立即采取行动使任何上文第1段所列明的行为终止; | ||||||||||||||||||||||||
4. | 为免生疑问,本命令并不禁止任何为学术活动和新闻活动等目的而进行与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相关的合法行为,但前提是该等行为并不涉及任何上文第1(a)至(d)段所列明的行为; | ||||||||||||||||||||||||
5. | 在本命令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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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请。” |
相关的法庭文件的副本于下方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