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 274/2023 (原本案件编号:HCA 855/2023) – 禁止与一首歌有关的四项指明刑事行为

于2023年6月5日,律政司司长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禁止与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或称 “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简称“有关歌曲”)有关的四项指明刑事行为。2023年7月28日,原讼法庭驳回律政司司长的临时禁制令申请。

律政司司长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经2023年12月19日及2024年2月24日聆讯中听取律政司司长及法庭之友的陈词后,上诉法庭于2024年5月8日裁定律政司司长上诉得直,并按下述条文批出临时禁制令:

“1. 颁布禁制令禁止任何被告人(不论他们自行行事或透过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作出下列任何行为,直至案件正式审讯或法庭另作命令为止:
(a) 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或称“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简称“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
 
(i) 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在能构成上述煽动的情况下;或
(ii) 具文件A305《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3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尤其是主张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
(b) 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从而:
 
(i) 失实表述其就香港特区而言为国歌;或
(ii) 意指香港特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自身的国歌,

及意图侮辱国歌(违反文件A405《国歌条例》第 7 条);或
(c) 故意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上文第1(a)或(b)段所列明的行为;或
(d) 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上文第1(a)或1(b)段所列明的行为;
2. 在不限制上文第1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经由本命令附表所列明的划一资源定地址(URL地址)发布有关项目的行为构成上文第 1(a)及/或1(b)段所禁制的行为;
3. 任何被告人须立即采取行动使任何上文第1段所列明的行为终止;
4. 为免生疑问,本命令并不禁止任何为学术活动和新闻活动等目的而进行与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相关的合法行为,但前提是该等行为并不涉及任何上文第1(a)至(d)段所列明的行为;
5. 在本命令中:
 
(a) 在上文第1(a)段所界定的有关歌曲及任何对有关歌曲的提述,均包括有关歌曲的任何改编本,而该改编本的曲调或歌词或曲词实质上与有关歌曲相同者;及
(b) 上文第4段所述的‘新闻活动’指任何新闻工作活动,并包括:
 
(i) 为向公众发布的目的而进行 ─
 
I. 新闻的搜集;
II. 关于新闻的文章、节目或其他刊物的制备或编纂;或
III. 对新闻或时事所作的评析;或
(ii) 向公众发布 ─
 
I. 属新闻的或关于新闻的文章、节目或其他刊物;或
II. 对新闻或时事所作的评析;
6.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请。”


相关的法庭文件的副本于下方刊登。

高院民事诉讼2023年第855号

上诉法庭杂项案件2023年第297号

民事上诉案件2023年第274号

上诉法庭杂项案件2023年第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