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 1847/2020 - 禁制针对司法人员的“起底”活动

於2020年10月30日,原讼法庭发出临时禁制令,以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故意地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 在没有相关人士的同意下及有意图或相当可能会恐吓丶骚扰丶侵扰丶威胁或烦扰他们的情况下使用丶发布丶传达或向他人披露属於及关於任何司法人员(按《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第2条的定义)丶暂委/短期法官丶区域法院法官丶裁判官丶审裁处法官丶死因裁判官和纪录法院成员(以下统称“司法人员”)及 /或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员(即父母丶子女或兄弟姐妹)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於他们的姓名丶职位丶住宅地址丶办公地址丶电邮地址丶学校丶年龄丶出生日期丶电话号码丶香港身份证号码丶脸书帐户身份丶Instagram帐户身份丶车牌号码和照片(“个人资料”);
  2. 恐吓丶骚扰丶侵扰丶威胁或烦扰任何司法人员及/或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员(即父母丶子女或兄弟姊妹);以及
  3. 协助丶造成丶怂使丶促致丶唆使丶煽动丶援助丶教唆或授权他人从事或参与上述任何行为

本禁制令并不禁止任何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1条定义而其唯一目的为从事“新闻活动”的合法行为。

临时禁制令将一直有效至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届时申请会於法庭再讯。

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
临时禁制令
临时禁制令 (中文译本)
传讯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