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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条例设立的数个审裁机构,专责处理因不服当局根据有关条例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提出的上诉。鉴于官员的决定对市民的影响日益广泛,这上诉权利也愈形重要。这些审裁机构包括行政上诉委员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此外,若干其他机构也专责监察某些特定法例的遵行情况。市民若感到受屈,可向这些机构求助,包括竞争事务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申诉专员

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由香港特区的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课题,并发表报告书。委员会成员包括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及社会贤达。

委员会现已发表的报告书课题广泛,函盖商业仲裁、资料保护、离婚、售卖货品和提供服务、无力偿债、欺诈、法规释义、持久授权书、一罪两审、集体诉讼,以及逆权管有等。其中多份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已付诸实行。委员会现正研究的课题计有:性文件法、公开资料、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以及电脑网络罪行。

香港的法律专业分为两个各别而平等的分支-律师和大律师,这种划分是基于工作性质的分别。在香港成为律师或大律师的学历要求相同,均须取得合资格法律学位和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方可展开实习。要获认许为律师,须在律师行完成两年实习。要获认许为大律师,则须在大律师事务所完成六个月实习;获认许的大律师须完成12个月实习方可取得全面执业证书。法律专业人士在其中一个法律专业分支执业时,不得同时在另一分支执业。

虽然大部分法律专业人士都是私人执业,但也有为数甚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在公营部门(例如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工作,或受聘于公营或私人机构为法律顾问,或在香港专上教育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律师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函盖范围甚广,例如资本市场、银行及融资、收购合并、房地产和建筑、家事和遗产承办、争议解决、刑事讼辩、行政法事宜及许多其他范畴。大约四分之三持有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律师行私人执业,其余则在其他公司和机构执业。

随着相关法律修订完毕和评核制度在2012年推行,合资格律师可以基于获豁免或通过评核而获授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以讼辩律师身分出庭。

香港律师会是律师分支的专业团体。律师会在认许律师的程序中负有认证的职能,并获授下列权力:

  • 向律师、外地律师和外地律师行签发年度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
  • 就律师专业失当的指控进行调查,并转介予律师纪律审裁组;
  • 就律师不诚实、故意延误个案进度、破产,又或基于其他原因,介入该律师的执业业务;
  • 为律师与实习律师的专业操守和教育/培训订定规则;以及
  • 安排并维持强制专业弥偿计划。

不获认许在香港执业的海外律师,可经律师会按照《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及其附属法例的规定注册为外地律师,继而可以外地(即所属司法管辖区)法律或国际法律方面的执业者身分,向本港大众提供服务。《外地律师注册规则》(第159S章)所载本港外地律师适用的执业规定,反映《律师执业规则》(第159H章)中香港律师适用的执业规定。(举例说,申请注册为外地律师者必须有良好声誉、合资格就其取得认许的司法管辖区所用法律执业,以及有专业弥偿保险保障,而该保险必须提供类似根据法定专业弥偿保险计划向香港律师提供的弥偿。)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香港特区有超过11,000名执业律师、超过900间香港律师行、超过70间注册外地律师行、超过1,400名注册外地律师,以及超过30个由注册外地律师行和香港律师行组成的联营组织。

大律师

大律师专职于争讼和诉讼工作,主要从事讼辩和提供法律意见,并在所有准许有法律代表出席的法院及审裁处享有出庭发言权。他们可在律师和按香港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行为守则获准许的其他单位(例如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及当值律师服务)转介下接受延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大律师均有资格成为大律师公会会员。该公会执行委员会是大律师的管治组织,每年改选一次。

大律师的行为和专业操守受不时修订的大律师公会行为守则约束。大律师不论执业与否,都必须保持大律师的应有水平和专业操守。执行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审视针对大律师行为操守的投诉,并会因应情况,转介予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处理和作出裁定。如裁定投诉成立,审裁组会施加适当的惩罚。

大律师如执业不少于十年,且取得出色表现和成就,便可申请成为资深大律师;这程序通常称为“taking silk”(披上丝袍),因为资深大律师出庭时会身穿丝质长袍。资深大律师经验独到,通常获聘处理较为复杂的案件。

大律师必须以独资经营模式执业(律师则可合伙执业)。虽然大律师通常会共用一所大律师事务所,但无论是各自的法律、财务和专业责任,都与其他共用该事务所的大律师分开,互不相关。

截至2024年1月,香港特区有超过1,600名执业大律师,包括约100名资深大律师。

公证人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是公证人的管治组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有权委任香港公证人,终审法院首席法院则负责委出公证人纪律审裁团,在适当情况下从中组成公证人纪律审裁组,专责对有关公证人的行为操守进行研讯。

截至2024年1月1日,有365名律师获认许在香港执业为公证人。

中国委托公证人

合资格的香港律师通过指定考试和考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为中国委托公证人,业务范围包括就发生于或源于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作出公证或核证,经公证的文书是供在中国内地使用。截至2024年1月,香港有约500名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备存。

法援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包括无论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以至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可申请法援。如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义,也函盖在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和死因裁判法庭的案件。

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同时通过《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规定的“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经济审查方面,申请人须财务资源总值不超过433,010元才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资格。(此外,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另有较宽松的经济审查,详见下段。)如申请人年届60岁,在计算其可动用资产时,不论其受雇状况如何,均可获从其资产扣减相等于上述财务资格限额的款项。申请人可到法律援助署的网页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序,自行评估是否符合法援资格。如案件涉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香港适用规定的争论而有胜诉机会,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免除财务资格限额的规定。至于案情审查,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信纳申请人有合理理据在该宗民事诉讼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不满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法援范围函盖裁判法院的交付审判程序、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案件、针对裁判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申请人须通过经济审查,审查的条件与民事案件相同。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逾法定限额,法律援助署署长如信纳为司法公正适宜给予法律援助,仍可向申请人批予法律援助。至于上诉案件,法律援助署署长则须信纳申请人有合理的上诉理由。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法律援助申请,如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仍可由法官批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谋杀、叛逆或海盗暴力行为控罪的案件,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法律援助、免受经济审查和免付分担费用。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计划为中产阶层人士提供法律代表服务,前提是他们的财务资源超出法律援助资格上限(即433,010元),但未逾2,165,060元。这计划适用于损害赔偿款额相当可能会超过75,000元的申索,函盖:

  • 人身受伤或死亡申索;
  • 12个专业的专业疏忽申索,包括医生丶牙医丶律师丶执业会计师丶注册建筑师丶注册专业工程师丶注册专业测量师丶注册专业规划师丶认可土地测量师丶注册园境师丶地产代理及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指的第1类(证券交易)丶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或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受规管活动牌照或获注册以进行该等活动的金融中介人;
  • 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
  • 就售卖已建成或尚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而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以及
  • 涉及因诈骗、欺骗或失实陈述而被诱使进行的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交易所提出的金钱申索。

此外,这计划也适用于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以及为针对劳资审裁处裁决而上诉的雇员提供法律代表,申索款额不限。

当值律师服务

当值律师服务设有四项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计划,由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代表及业外人士组成的执委会执行。

当值律师计划的轮值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受薪在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出庭代表所有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人,以及在裁判法院被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的大部分成年被告人。如获派当值律师出庭辩护,被告人须缴付610元手续费。2022年,获协助的被告人超过18,000名。

当值律师计划之下设有照顾或保护聆讯计划,函盖《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第34条所定的照顾或保护法律程序,旨在为正在或可能被羁留而失去自由的儿童和少年提供法律代表。2022年,在这计划下获代表的儿童及少年达183人。

免费法律咨询计划855名义务参与律师每星期在九个夜间中心提供服务。2022年,这项计划处理个案超过6,500宗。这计划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

免费电话法律咨询计划提供24小时的电话热线服务,就逾80 项法律资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内容也可在网上浏览。2022年,这计划的热线收到超过8,000个来电,网上内容则录得超过360,000次点击。

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由公帑资助,为酷刑声请人及免遣返声请人提供法律代表和法律意见。声请人须已根据统一审核机制就以下风险提出免遣返声请:(a)《入境条例》(第115 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风险;(b)《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8(2)和(3)条所指任何人被剥夺生存权利及被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处遇或惩罚的风险;及/或(c)《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三十三条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风险。截至2022年,这计划共处理个案超过24,000宗。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

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询计划(前称“为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法律意见试验计划”)自2013年3月起推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免费提供关于民事程序的法律意见:(a)属土地审裁处、区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包括提出诉讼)一方或有意加入成为诉讼一方;(b)未获法律援助及未聘请律师; 及 (c)并非为有限公司、社团、组织寻求意见。

另见司法机构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

公司注册处

公司注册处负责施行并强制执行《公司条例》及相关法例的规定,主要职能是为本地和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已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由该处施行的各项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申报表和文件;提供服务让公众查阅和索取公司登记册内的公司资料;撤销有偿债能力而不营运公司的注册;并就有关公司法、相关法例和企业管治的政策、规管及立法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此外,公司注册处亦处理有关放债人牌照的申请及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处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所指定的信托或公司服务商发牌当局新职能。在新的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商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此外,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引入新规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这是政府推出的新措施之一,以优化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公司注册处也为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该委员会就修订《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相关法例向政府提供意见,确保有关条例符合不断转变的营商需要。

知识产权署

知识产权署是知识产权保护事宜的主责部门,向政府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政策和法例的专业意见,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民事法律意见。此外,该署负责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和版权特许机构的注册处运作,并且就相关注册事宜履行准司法职能。该署也负责向公众推广知识产权并提倡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促进和推动香港发展为亚太区内的知识产权贸易中心。

土地注册处

土地注册处负责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为影响土地的文书注册,以及提供服务让公众查阅土地登记册及相关记录。土地注册处也负责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为业主立案法团注册,以及提供查阅业主立案法团记录的服务。

为使业权更明确并简化物业转易程序,当局制定《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以业权注册制度取代现行的契约注册制度。在完成全面检讨和修订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土地业权条例》便会生效。土地注册处仍在检讨该条例,并一直咨询主要持份者。为早日在香港实施业权注册制度,土地注册处正征询主要持份者对建议中首先在新土地(即《土地业权条例》生效后由政府批出的土地)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意见。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隶属地政总署,主要向地政总署的地政处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负责草拟和拟定政府批地和修订土地契约所需的文件。此外,当政府依据法定权力征用私人土地和发放补偿予有关土地拥有人,该处也负责拟备相关文件。

该处执行地政总署的“预售楼花同意方案”,负责审批发展商出售未落成发展项目的申请。该处也负责审批根据土地契约须审批的公契。

该处负责按照“港人港地”措施的规定,为住宅单位处理出售同意书、按揭或押记同意书和分租或许可使用同意书的申请。

该处为财政司司长法团提供物业转易服务,包括延长不可续期契约的期限,以及买卖财政司司长法团物业。该处也处理根据《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分摊地价和地税的申请。此外,该处负责追讨市区物业的地租欠款,但不包括《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所指的地租。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视乎其经济状况,合资格人士可获提供法律代表。

破产管理署

除非有清盘执业者已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负责妥善管理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颁令清盘的无力偿债公司的产业,以及法院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宣布破产的个人或合伙人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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