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豁免安排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修订)(第 2号)规例》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修订《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 599C章)(经修订的《规例》)。经修订的《规例》的有效期延长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而根据第4(1)(b)条,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以提供专业服务为目的的行程属必要,并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上述条文,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起豁免以下類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a) 仲裁员丶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前往内地丶澳门或台湾,于附录列载的相关机构所管理的仲裁或调解程序,或法庭诉讼程序(“合资格程序”)中,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後从当地返港;或

(b) 仲裁员丶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从内地丶澳门或台湾来港,于合资格程序中,在香港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

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政务司司长亦已豁免以下類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a) 代表重大商业交易其中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i)从内地丶澳门或台湾来港,为该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而该服务必需由该人士亲身到当地提供;或(ii)前往内地丶澳门或台湾,为该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後从当地返港,而该服务必需由该人士亲身到当地提供。重大商业交易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工作或上市公司根据所适用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须予公布的交易。

一般而言,只有少数涉及同一交易的申请会获批。申请人如涉及同一交易,建议同时提交申请以便考虑及处理。

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申请应在行程开始前至少两星期提交。

打算前往内地提供上述服务的申请人必须在离开香港前提交有关申请。

豁免有效期

合资格程序的仲裁员丶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至《规例》的第4(1)(b)条失效,或列于豁免授权书的时期(以较短时期者为准)。

代表重大商业交易其中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至《规例》的第4(1)(b)条失效,或列于豁免授权书的时期(以较短时期者为准)。

行政安排

律政司会处理申请,包括在有需要时谘询相关的法律专业团体及/或相关的仲裁/调解机构,以及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律政司会向获豁免人士发出豁免授权书,列明豁免详情和条件。

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a) 填妥的申请表格,列明每名申请人之个人资料及前往香港丶澳门丶内地或台湾的理由及证明文件;

(b) 每名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丶护照或其他旅游证件副本;

(c) 每名申请人的专业资格证书副本;

(d) 聘用每名申请人参与仲裁丶调解或诉讼程序的文书副本;

(e) 由在交易中申请人代表的公司所发出之信函副本,确认亲身到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f) 每名申请人须作出声明,前往香港丶澳门丶内地或台湾的目的是为合资格程序程序提供必须的专业法律或争议解决服务,或为重大商业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而该服务必需由该人士亲身到当地提供;

(g) 每名申请人须作出声明,只会前往及逗留于申请人给予必须的专业服务所在的城市;及

(h) 每名申请人须作出声明,在该城市停留期间须采取一切所需的防护措施以保障个人卫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触。

附加条件

获豁免人士抵达或返回香港後,须于留港期间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医学监测,须配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衞生署呈报任何不适。政务司司长在批准豁免申请时,可因应每宗个案施加适当的条件。

注意

合资格程序中涉及的证人(包括专家)及其他人士,可另外向律政司提交豁免申请。政府会按相关法定豁免条文,因应个别情况作出考虑。



就最新的“抵港人士的检疫须知”,请参阅https://www.coronavirus.gov.hk/sim/inbound-trave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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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