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II

《检控人员专业责任守则和主要职责及权利的声明》

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于1999年4月23日通过

鉴于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的宗旨已于其宪章第2.3条阐明,而该等宗旨包括提倡公正不阿、行之有效、不偏不倚兼具高效率的刑事检控工作,并促进高水平及具高原则性的刑事司法制度;

鉴于联合国已于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有关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鉴于国际社区已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的国际公约、契约及其他文献中阐明人人应享的权利与自由;

鉴于公众有需要对刑事司法制度抱有信心,确信制度公正无私;

鉴于检控人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担当重要的角色;

鉴于检控人员是否参与侦查工作按不同司法管辖区而异,而其参与程度又各有不同;

鉴于行使检控酌情权是一项重大严肃的责任;

又鉴于行使检控酌情权时应尽量公开透明,以符合人权、避免使受害者再受损害,并以客观无私的方式进行;

为此,国际检察官联合会通过下列声明,以阐明检控人员的专业操守和主要职责及权利:

1. 专业操守

1.1   检控人员须:

2. 独立行事

2.1   某些司法管辖区若容许行使检控酌情权,检控人员行使该项权力时,应独立行事而不受政治干预;

2.2   非检控机关若有权向检控人员发出一般或特别指示,该等指示应该:

2.3   非检控机关如有权指示提起诉讼或终止依法提起的诉讼,则应以相同方式行使这项权力。

3. 不偏不倚

3.1   检控人员执行职务时须无私、无惧、不偏不倚,尤其须:

4. 刑事诉讼职责

4.1   检控人员执行职务时须公正不阿、行事迅速而一致。

4.2   检控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须担当以下积极角色:

4.3   此外,检控人员必须:

5. 合作

5.1   为确保检控工作公平而具成效,检控人员必须:

6. 赋权

6.1   为确保检控人员能够按这些标准独立履行专业职责,检控人员应该受到保障,免受政府任意行为侵扰。一般而言,检控人员应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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