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II
《检控人员专业责任守则和主要职责及权利的声明》
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于1999年4月23日通过
鉴于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的宗旨已于其宪章第2.3条阐明,而该等宗旨包括提倡公正不阿、行之有效、不偏不倚兼具高效率的刑事检控工作,并促进高水平及具高原则性的刑事司法制度;
鉴于联合国已于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有关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鉴于国际社区已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的国际公约、契约及其他文献中阐明人人应享的权利与自由;
鉴于公众有需要对刑事司法制度抱有信心,确信制度公正无私;
鉴于检控人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担当重要的角色;
鉴于检控人员是否参与侦查工作按不同司法管辖区而异,而其参与程度又各有不同;
鉴于行使检控酌情权是一项重大严肃的责任;
又鉴于行使检控酌情权时应尽量公开透明,以符合人权、避免使受害者再受损害,并以客观无私的方式进行;
为此,国际检察官联合会通过下列声明,以阐明检控人员的专业操守和主要职责及权利:
1. 专业操守
1.1 检控人员须:
- 在任何时候皆维持专业信誉及尊严;
- 永远保持专业水准,依法办事并符合专业规则及道德操守;
- 在任何时间皆秉持公正廉洁,谨慎从事,以达致最高标准;
- 不断求知,以掌握法律专业的最新发展;
- 力求言行一致、独立行事、不偏不倚,并于人前付诸实行;
- 常致力保障被告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尤其是要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会按法例规定或公平审讯的原则而予展示;
- 永远致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并维护公众利益;
- 尊重、维护、并秉持人类尊严及人权的普遍概念。
2. 独立行事
2.1 某些司法管辖区若容许行使检控酌情权,检控人员行使该项权力时,应独立行事而不受政治干预;
2.2 非检控机关若有权向检控人员发出一般或特别指示,该等指示应该:
- 公开透明;
- 符合法例赋予的权力;
- 受既定指引规管,以维护检控独立的事实及观感。
2.3 非检控机关如有权指示提起诉讼或终止依法提起的诉讼,则应以相同方式行使这项权力。
3. 不偏不倚
3.1 检控人员执行职务时须无私、无惧、不偏不倚,尤其须:
- 不偏不倚地执行职能;
- 不受个人或界别的利益及公众或媒介的压力所影响,只着眼于公众利益;
- 客观行事;
- 对所有有关的情况都予考虑,无论该等情况对受疑人是有利或不利;
- 根据当地法律或公平审讯的规定,尽力确保所有必须及合理的查询皆已进行而且结果亦已公布,无论有关查询及结果是会证实受疑人有罪或无罪;
- 永远力求真相和协助法庭找出真相,并根据法例和公正不阿的原则,务求在社会、受害者与受疑人之间,秉公行义。
4. 刑事诉讼职责
4.1 检控人员执行职务时须公正不阿、行事迅速而一致。
4.2 检控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须担当以下积极角色:
- 在援引法例或按实务职责赋予的权力而参与罪案侦查工作时,或向警方或其他侦查人员行使职权时,检控人员须以客观、不偏不倚及专业的态度执行职务;
- 在督导罪案侦查工作时,检控人员应确保侦查人员尊重法律规则及基本人权;
- 检控人员提供意见时,须竭力维持不偏不倚及客观的态度;
- 检控人员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只有在案件有充分证据支持,并且有理由相信有关证据是可靠和可采纳的,才会进行;如果欠缺这些证据,则不会继续检控;
- 在诉讼进行期间,须坚定而公正地就案件执行检控工作;并且不超出证据所显示的范围;
- 检控人员根据当地法律和惯例就执行法庭的决定行使监管职能或履行其他非检控职能时,须时刻为公众利益而行事。
4.3 此外,检控人员必须:
- 紧守专业保密原则;
- 按照当地法律和公平审讯的规定,在受害者和证人的个人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时,考虑他们的意见、合法权益和可能担心的事宜,并且设法确保受害者和证人获告知其权利;同样,设法确保任何受屈的一方获告知,他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向更高层主管当局/更高级别法院求助;
- 与法庭和其他有关机关合作,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 按照法律或公平审讯的规定,在合理情况下尽早向被告人展示有关不利和有利的资料;
- 检查拟采用的证据,以确定有关证据是否以合法或合宪的方式取得;
- 如有理由相信证据是以不法方式取得,尤其是构成酷刑或残酷对待的方式,严重侵犯受疑人的人权,则拒绝采用有关证据;
- 设法促使有关方面对使用这些方法的人采取适当行动;
- 按照当地法律和公平审讯的规定,充分考虑免予检控、有条件或无条件中止法律程序,或在适当情况下,考虑以正式司法体系以外的途径处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年轻被告人的案件,而又充分尊重受疑人和受害者的权利。
5. 合作
5.1 为确保检控工作公平而具成效,检控人员必须:
- 与警方、法庭、法律界、辩方律师、公设辩护人和其他政府机关合作,不论是国家或国际机关;以及
- 按照法律规定,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协助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控机关和人员。
6. 赋权
6.1 为确保检控人员能够按这些标准独立履行专业职责,检控人员应该受到保障,免受政府任意行为侵扰。一般而言,检控人员应该有权:
- 履行其专业职能,不受恐吓、阻碍、侵扰及不当干预,亦不用无理地承担民事责任、承受处罚或其他法律责任;
- 当检控人员恰当履行检控职能而令其本人及家属的个人安全受到威胁时,则其本人连同家属须受到当局人身保护;
- 享有与其主要职责相称的合理服务条件及充足薪酬,薪金或其他福利不得任意被削减;
- 享有合理和规定的职位保障和退休金,并且在指定年龄退休,惟须符合个别情况的就业或选择条件;
- 获招聘和晋升,所依据的是客观因素,特别是专业资历、能力、品格、工作表现和经验等因素,而有关决定乃按照公正和公平的程序作出;
- 如有关作为被投诉超出恰当专业准则的范围,以致需要采取纪律措施,则有权根据法律或法规迅速获得公正聆讯;
- 在纪律聆讯中获得客观的评估和决定;
- 成立和参加专业组织或其他组织以保护权益、加强专业培训,并且保障成员的地位;以及
- 获宽免不须遵守不法命令或有违专业准则或道德操守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