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例》(第609章)

根據《仲裁條例》第10A部的第98X(1)條,下列人士於2021年8月24日獲委任為諮詢機構成員,爲期三年,任期由該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諮詢機構負責監察和檢討第三者資助仲裁和調解條文的運作,包括於2018年12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的實施情況。

如有查詢:

郵寄: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
律政中心西座7樓
律政司
民事法律科
替代爭議解決小組轉交
第三者資助仲裁及調解的諮詢機構秘書處
電郵: arbitration@doj.gov.hk
傳真: (852) 3902 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