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條例》第10A部的第98X(1)條,下列人士於2024年8月24日獲委任為諮詢機構成員,為期三年,任期由該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
諮詢機構負責監察和檢討第三者資助仲裁和調解條文的運作,包括於2018年12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的實施情況。
如有查詢:
郵寄: |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 律政中心西座6樓 律政司 民事法律科 替代爭議解決小組轉交 第三者資助仲裁及調解的諮詢機構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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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 | arbitration@doj.gov.hk |
傳真: | (852) 3902 8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