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例》(第 609 章)諮詢機構

根據《仲裁條例》第 10A 部的第 98X(1)條,下列人士於2018年 8月24日獲委任為諮詢機構成員,爲期三年,任期由該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

周永健先生,S.B.S., J.P.

彭耀鴻先生,S.C.

杜淦堃先生,S.C.

諮詢機構負責監察和檢討第三者資助仲裁和調解條文的運作,包括於2018年12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的實施情況。

如有查詢,請用以下方式聯絡諮詢機構的秘書處-

郵寄: 香港中環下亞釐畢道 18 號
律政中心東座 2 樓
律政司
民事法律科
仲裁小組
電郵: tpf-advisory@doj.gov.hk
傳真: (852) 3918 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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