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並行

法律雙語並行是本港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法律草擬科一直致力令香港特區的雙語法例更易查閱。

在香港,法例以中英文草擬並備存的歷史相對較短。律政司自1986年起着手為所有僅以英文制定的現行法例翻譯為中文,翻譯文本獲頒布為法例的中文真確本。在翻譯過程中,往往有必要為沒有適當中文對應詞語的英文法律詞語創造對應的中文新詞。在中文真確本計劃於1997年完成後,所有新法例均以中文及英文制定。法律草擬科在這方面取得很大進展,擺脫了字對字翻譯的拘囿,所創中文新詞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和接納。

香港法例的中文和英文本具同等地位(參閱《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B條),無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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