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階段的工作

凡政府提出立法建議,草擬律師便與倡議者聯絡,深入掌握立法建議的背景和預期效力。草擬律師也細心分析草擬委託書,確保有關建議概念妥善,並能在法律上發揮效力。“草擬委託書”是主事的政府政策局為草擬律師擬備的文件,說明立法建議的背景和決策局希望新法例能夠達至的目的,並指明為達至這目的而需予修訂的現行法律條文。

建議的法例擬備後,草擬律師會協助當局完成立法程序。政府條例草案及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的附屬法例,會提交行政會議審議,草擬律師會出席行政會議,就一般法律問題及草擬事宜提供意見。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立法會通常會成立一個法案委員會,審議該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是關注有關政策範圍或條例草案主題的立法會議員。草擬律師會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就一般法律問題及草擬事宜提供意見。(如條例草案的英文本和中文本由兩名律師分別草擬,他們均會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所有由政府提出或獲政府同意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亦由草擬律師擬備。各項修訂建議經由立法會以全體委員會名義審議和作出決定之後,條例草案會在立法會會議上交付三讀表決。

同樣,如有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可決定成立一個由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小組委員會,審議該附屬法例,草擬律師會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並擬備政府需要的修訂。

除了為政府政策草擬法例,法律草擬科亦負責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即《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在香港實施所需的草擬工作。

香港法例以中文及英文擬備和制定,兩種文本同等真確,因此草擬律師必須力求中英文文本涵義相同,並且正確反映政策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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