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現邀請有意獲確認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申請。
根據於2019年4月2日簽署的《安排》,“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根據內地有關法律和法規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根據《安排》第二條第一款,“香港仲裁程序”應當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並且由以下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管理: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或者總部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機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
(三)其他仲裁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且該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滿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的有關仲裁案件宗數以及標的金額等標準。”
香港特區政府目前根據《安排》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訂定的標準如下:
“(a) 該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已在香港設立5年或以上,而且在此期間持續經營管理仲裁案件的業務;及
(b) 在過去3年內,該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管理以香港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宗數不低於3宗,其中最少1宗的當事人為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或法人;及
(c) 在過去3年內,該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管理以香港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之標的金額的總數不少於1,200萬港元。”
成為符合《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指定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的有效期為由指定當日起計2年,期滿後可再次提交申請。
現時的合資格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如欲繼續獲確認符合《安排》第二條第一款的資格,亦須向律政司提交新申請。
有意申請的仲裁和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可向律政司提交申請。申請時請附上證明文件證明其符合《安排》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視乎適用情況)的相關要求。律政司已發布有關《安排》的指引,闡述《安排》第二條第一款的資格要求和所需證明文件。
所有申請及證明文件須於2025年1月17日或之前,以書面郵寄或電郵至律政司: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
律政中心東座2樓
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替代爭議解決小組
律政司保留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資料或文件以支持其申請的權利。律政司只有在申請人已正式呈交申請所需的所有資料及律政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或文件(如有)的情況下,才會考慮有關申請。
本輪申請結果預計約於2025年3月公布。
律政司可視乎情況及運作上的考慮,不時更新名單或考慮日後申請。
如有查詢,請與律政司替代爭議解決小組聯絡(電話:3902 8889;電郵:arbitration@doj.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