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現邀請有意營辦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先導計劃)的爭議解決機構提交建議書。
《行政長官2024年施政報告》公布,政府會研究為體育爭議設立解決制度,推廣體育仲裁,發揮香港爭議解決的體系優勢。就此,政府支持業界於二零二五年內在香港推出先導計劃。體育爭議解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已成立,成員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律政司及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的代表,負責就設計、設立和推行先導計劃向政府提供意見。
先導計劃設有調解及仲裁服務,解決包括涉及商業和不涉商業的體育爭議。政府會委任一家爭議解決機構(管理機構)管理先導計劃,以及就調解及仲裁提供機構支援,包括編訂具體的調解及仲裁規則、招聘和委任調解員及仲裁員、為調解員及仲裁員與當事人制訂收費架構,以及管理調解及仲裁程序。
為推動更廣泛使用法律科技及網上爭議解決服務,管理機構須夥拍一家科技服務供應商,由後者負責提供營辦先導計劃所需的科技基建及支援。
先導計劃的營辦期定為兩年,並將進行檢討。如不涉商業的體育爭議中至少有一方為香港當事人,而就仲裁而言,只涉及程序公義、法律錯誤等問題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決策過程的公正的相關標準,律政司會為每宗爭議提供最多六萬港元(款額將不時檢討)的資助(獲資助個案)。
律政司與諮詢委員會商議後,訂定管理機構及科技服務供應商的評審準則如下︰
管理機構︰
(i) | 在提供體育爭議解決服務方面已有既定的機構基礎建設; |
(ii) | 其機構管治確保問責及質素; |
(iii) | 在香港處理體育爭議方面並無利益衝突,並設有適當機制避免在處理個別個案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 |
(iv) | 擁有推廣體育爭議解決的本地及地區網絡; |
(v) | 在體育爭議解決的培訓、公眾教育及推廣方面具備豐富經驗;以及 |
(vi) | 同意向使用先導計劃下的爭議解決服務的獲資助個案當事人只收取合理的登記費的規定。 |
科技服務供應商︰
(i) | 具備提供爭議解決服務科技平台及其他科技支援平台的基建及專長; |
(ii) | 具備進行和支援網上爭議解決的基建及專長; |
(iii) | 在上述第(i)及(ii)項的表現可靠穩妥; |
(iv) | 其機構管治確保問責及質素; |
(v) | 在香港處理體育爭議方面並無利益衝突,並設有適當機制避免在處理個別個案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以及 |
(vi) | 同意向使用先導計劃下的爭議解決服務(包括科技服務)的獲資助個案當事人只收取合理的登記費的規定。 |
現邀請有意擔任管理機構及科技服務提供商的機構提交正式的聯合建議書。聯合建議書應參考上述主要評審準則,提供附件I所列資料。
諮詢委員會會考慮所有在下文指定截止日期或之前收到的建議書。中選的建議書提交者會獲書面通知,並須與政府簽訂諒解備忘錄,其中載有規管營辦先導計劃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規定。
為遵照正當程序規定,建議書提交者在提交建議書後,請勿就建議書直接或間接主動聯絡政府。政府可能會與他們聯絡,索取額外資料或就已提交建議書的任何部分要求澄清。有關本提交建議書邀請的其他適用條款,請同時參閱附件II。
所有聯合建議書必須連同全部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在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或之前以電郵或由專人送交律政司以下地址:
電郵:
lead@doj.gov.hk
地址: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
律政中心中座地下收集箱
(有關: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
(經辦人:法治建設辦公室)
任何在上述截止日期後提交的建議書,政府可能不予考慮。
如有查詢,請與律政司法治建設辦公室聯絡(電郵:lead@doj.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