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册》(“《名册》”),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推薦程序(香港) (“推薦程序(香港)”)今日(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展開。推薦程序(香港) 根據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六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上通過的《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册工作指引》(“《工作指引》”)進行。
根據《工作指引》第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員,方可被推薦列入《名册》: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三)獲內地、香港或澳門其中兩地的仲裁機構納入其仲裁員名册;
(四)具有累計五年以上擔任仲裁員實務經驗;
(五)累計擔任至少五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員並撰寫仲裁裁決,其中至少三宗仲裁案件為跨法域仲裁案件;
(六)熟練掌握普通話(或粵語)和至少一門中文以外的語言。
聯席會議可按被推薦人的實際情況豁免上述第(三)至(六)項中一項或多項條件要求。”
根據《工作指引》第八條,有關以下用語的定義如下:
““撰寫”,是指以獨任仲裁員的身份撰寫或以仲裁庭成員的身份提出過意見的仲裁裁決;
“裁決”,是指最終裁決,並不包括臨時裁決、中間裁決和部分裁決;
“跨法域仲裁案件”,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爭議雙方及/或爭議事項涉及多於一個法域。”
香港方面,有意參與推薦程序(香港)的人士,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向將其納入仲裁員名册的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常設辦事處(“指定機構”)提交申請表格以及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每名申請人於每輪申請只能遞交一份申請。若申請人加入超過一間指定機構內的仲裁員名册,只需向當中一間指定機構提出申請。如有重複申請,所有申請將一律不獲處理。提交申請表格的方式,請向個別指定機構查詢。
推薦程序(香港)下的指定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海事仲裁協會、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上海國際仲裁(香港)中心、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排名不分先後)。
指定機構將按照《工作指引》規定的推薦條件對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進行初步審核,供律政司審議。
符合所有推薦條件並不保證該等人士必定會被列入《名册》。律政司將考慮每宗申請的整體情況,包括申請人擔任仲裁員的年資、經驗、聲譽等因素,以確保獲推薦的仲裁員具有適切的專業資格和能力。三地經審議的本地名單會提交至聯席會議確定,形成《名册》。
聯席會議對《名册》仲裁員的遴選和任命有最終決定和確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