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草案第3至6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草案第3至6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3至6條。這些草案條文的修正案已載於分發予各位議員的文件。

在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發言時,已解釋大部分修正案的目的。其餘的修正案,屬於技術性修訂,簡述如下:

(a) 我們建議把《條例草案》各條文中"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的中文對應詞「有限責任合夥」修訂為「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此舉可清楚區分"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及現行《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中"limited partnership"的概念,後者以「有限責任合夥」作為中文對應詞;

(b) 我們建議把《條例草案》各條文中"client"的中文對應詞「客戶」修訂為「當事人」,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一致採用「當事人」作為"client"的中文對應詞;

(c) 我們建議刪去草案第 4 條建議的第7AA(1)條中「當事人」的定義,而引用《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條中「當事人」的定義;

(d) 當局因應律師會的要求,把建議的第7AG(3)條中對「在某[外地]司法管轄區根據當地法律以屬有限責任的合夥的模式」的提述,代之以「在某[外地]司法管轄區根據當地法律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同時,當局也建議相應地修訂建議的第7AA 條中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建議定義,使在某外地司法管轄區根據當地法律運作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不包括在該定義範圍內。

(e) 正如我剛才提到,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新的第7ACA 條關於加額保險的規定,以及新的第7ACB 條關於整體監督合夥人的規定。為此,現建議修訂草案第4條建議的第 7AH 條,以訂明新建議的第7ACA 及 7ACB 條是在其他關於執業為律師行的規則之外另加的規定。同樣地,現建議修訂草案第 4 條建議的第7AG(5)條,以訂明律師行在根據該建議條文提供的簡短陳述中,亦必須解釋新建議的第7ACA 及7ACB 條如何影響其合夥人的法律責任。

(f) 建議的第7AM 條訂明,所有有關法律「繼續」就屬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合夥而適用,惟抵觸新的第 IIAAA 部的除外。由於當局的政策是建議的第 7AM條應適用於現行及未來的法律,故建議把標題及建議的第 7AM(1)條中的「繼續」一詞刪去。

(g) 除了上述的修訂建議外,我們亦建議就第7AI(4)條的草擬方式作輕微和非實質的修改。此外,我們亦建議整體上重新編排和改善《條例草案》的條文,使其與剛才提及的實質修訂建議一致。

法案委員會已就上述修正案進行討論並表示支持,我懇請議員通過這些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提出動議。

完 /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