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二讀新訂條文及標題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二讀新訂條文及標題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及標題。

如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沒有遵守建議的第7ACA 條所訂的加額保險規定,現建議的處罰是,所有合夥人會失去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保障。我們的政策用意,並非要阻止那些僅僅沒有遵守加額保險規定的律師,取得執業證書或以律師資格行事。建議的草案第3A 及3B 條會落實這項政策用意。

新訂的草案第5A 條旨在賦權香港律師會的理事會(「理事會」),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3A 條在彌償規則中訂定條文,從而更有效地施行建議的第7ACA 條中有關加額保險的規定。該條亦容許制定規則以賦權理事會採取步驟,以確定彌償規則是否正獲或已獲遵從。

為賦權律師會有效監察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有否遵守新建議的第7ACA 條所訂的加額保險規定,我們建議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須在該律師行開始營業後14天內,向律師會提供該律師行已遵守加額保險規定的證據。此外,我們亦建議,如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沒有投購所需的加額保險,則須在該事實發生後14天內通知律師會。新建議的草案第5B 及5C 條修訂《律師執業規則》及《外地律師執業規則》,以落實所提及的政策用意。

主席,我謹此提出動議。

完 /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