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恢復二讀辯論《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今年五月,前任律政司司長向立法會提交《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後,法案委員會已舉行兩次會議。由吳靄儀議員擔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已詳細審議各項條款和涉及的問題。我謹在此衷心感謝吳靄儀議員及各委員的努力和寶貴意見。

正如前任律政司司長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時指出,《條例草案》旨在就不同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屬於技術性及非爭議的修訂,這對於更新或改善現行法例,非常重要。《條例草案》載有兩項較為重要的法例修訂,第一項與落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二○一○年十二月所發表報告書的建議有關,即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這項不可推翻的普通法推定;第二項旨在提出多項建議修訂,以便引入律師法團作為法律執業的一種形式。

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數項修正案。有關修訂全部均獲法案委員會同意,大致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修訂關乎《條例草案》第12部的第4分部。該分部旨在廢除附表內載列的多項已失效的附屬法例。自提交《條例草案》後,當局確定需要廢除多兩條已失效的附屬法例,分別是《香港機場(障礙管制)(綜合)令》(第301A章)以及《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規例》(第327A章)。有關修訂會訂明後者會在《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157條生效時才失效。

第二類修訂涉及有關律師法團的條文。在考慮過香港律師會的要求後,當局會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3條:

(i) 澄清律師法團不可以作為實習律師的導師;

(ii) 訂明就律師法團而言,只有律師法團的董事才可僱用實習律師或作為實習律師的導師;以及

(iii)在《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67(3)條及日後生效的第67A條加入「或外地律師」等字,使之與現有已提述「外地律師」的第67(1)條一致,而香港律師會亦已確定新的第67A條的適用範圍應擴展至包括外地律師帳單的評定。

主席,我謹此陳詞,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並在隨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通過當局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完 /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