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調解條例》將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憲報今日(十月十九日)刊登了生效日期的公告。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今年六月訂立的《調解條例》在不會影響調解程序的靈活性情況下,為調解服務提供了規管框架。該條例旨在提倡、鼓勵和促進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並令調解通訊得以保密。
發言人說:「全球很多司法管轄區都越來越多使用調解,作為法庭訴訟以外的解決爭議方法。《調解條例》將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解決爭議中心的領導地位。」
調解是一個有組織的程序。不偏不倚的調解員不會就爭議作出判決,而是協助爭議各方找出爭議點、探求和擬定解決方案,並與各方溝通以尋求解決方法。
調解通訊是保密的,除在該條例所列明的情況外,內容不可披露。《調解條例》在法律上確定了調解通訊的保密性及證據的可接納性。條例亦統一了「調解」和「調停」的用詞和中文對應詞。
《調解條例》的擬備工作是在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專責小組及其調解法例小組督導下完成。
完 / 2012年10月1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