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發表聲明

"關於近日就終審法院法官國籍問題的公眾討論,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六日)發表以下聲明: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基本法》第八十二條亦指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此外,第九十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自一九九七年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體制,包括終審法院,整體運作良好。終審法院的判詞亦被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引用,這反映出判詞的質素甚高。終審法院法官,包括海外非常任法官,均備受尊崇,亦無疑為香港的法律發展作出非常正面的貢獻。

"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保持連繫,不單重要亦有裨益。海外非常任法官有助提升香港司法機構的國際聲譽。除了《基本法》第九十條列明的條文以外,任何限制法官國籍或居留身份要求的建議,將會令可委任為法官的人選數目大為收窄。」

完 / 2012年11月0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