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議案的總結發言(有關「調解」部分)(只有中文)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 49E(2)條動議議案的總結發言(有關「調解」部分): 主席:

立法會於今年六月通過《調解條例》。到了十月,我根據法例賦予我的權力,指定二○一三年一月一日為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有關上述生效日期的公告,全名為《調解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刊登憲報。內務委員會在十月二十六日的會議上,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項公告。小組委員會於十一月六日及十六日進行了兩次會議,我感謝小組委員會各位委員的努力和寶貴意見。

小組委員會支持當局制定《調解條例》,這條條例為香港的調解服務訂立法律框架,無疑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誌着我們推動香港更廣泛和更有效地使用調解處理爭議,以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解決爭議中心。小組委員會對《調解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的生效日期也沒有異議。

小組委員會及部分議員對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調評會)的運作,表示關注,律政司完全理解這一點。調評會是一個由業界主導的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剛在八月底成立。調評會主席 Mr John Budge(白仲安)曾應邀出席了小組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介紹調評會的運作,回應委員提問。

我想在此重申,調評會是一個由業界成立的獨立組織,現正處理有關制訂調解員資格評審制度相關的問題,包括承認現有認可調解員資格的政策及程序,以及調解訓練課程的標準等事宜。在這方面,政府當局會繼續監察本港調解員的資格評審及培訓事宜,並留意未來的發展。有待調評會發展成為一個首選的資格評審組織,其認受性、兼容度和涵蓋層面都有相當基礎的時候,我們會考慮有沒有需要將它轉化成法定機構。

我在此簡單回應剛才議員的發言。在回應前,我想指出在整個調解的推動期間,有一個進程。資格當然是一個重要考慮點,就此我們成立了調評會。郭(榮鏗)議員剛才提及在推動調解時,我們不能忽略在《基本法》和法例下賦予市民到法庭爭取公義的權利,我們絕對有留意這一點,而且過往的調解工作小組委員會在考慮調解的推動工作時,我們完全有關注這方面的事務。至於郭議員提到其 他方面,例如司法機關的資源以及法援方面的事宜,政府日後亦會繼續關注。 另外,有議員提及在日後的調評會不應在調解時重演中醫監管的問題,我們 亦完全了解。在現今調評會的工作計劃裏,我的認知是,除了法律專業人士外,亦有其他業界人士可在接受相當訓練和考試後,可以成為調解員,並無要求一定要法律專業人士,而且現有的調解員中,確實有很多法律專業以外的人士,包括工程師、醫生、會計師及其他行業。

梁(美芬)議員和王(國興)議員都有提及社區調解,特別是梁議員提到法 團之間或法團與業主之間的爭議,期望以調解解決,我們完全理解這方面的需 要。我們剛成立了調解督導委員會,往後的工作重點正是社區之間的爭議,期望 可以大力推動以調解解決社區間的爭議。所謂社區爭議,包括梁議員提到的一些 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之間的爭議,亦將希望涵蓋到香港很多大廈都有的問題,就 是漏水問題,我們亦希望可透過調解幫助業主之間解決這些漏水問題。

我亦非常認同王議員剛才提及大力推動有關社區調解的工作,在我剛才提及的調解督導委員會下,會設有一個分組小組委員會,專門負責宣傳和推動的工作,日後我們會在這方面安排更多的事情,包括透過電視或其他媒體,或其他會議或討論會,推動這方面的工作,亦希望可以透過區議會進行調解的推動工作。

香港在調解工作方面已取得不少進展,而以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方法,確已開始在香港植根。對於《調解條例》的實施,政府當局已準備就緒,而隨着條例的實施,律政司將繼續與司法機關、政府各部門、以及相關持分者一起致力提倡、鼓勵和促進香港更廣泛使用調解,並會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推動香港調解服務的最新發展。

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