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捍衞法治和司法獨立」動議辯論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榮鏗議員提出「捍衞法治和司法獨立」動議辯論的開場發言:

主席︰

  無論從制度及制度的落實考慮,香港政府在過去一直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及司法獨立。在未來的歲月,香港特區政府亦會繼續維持同一立場。

「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國家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原則。按照這原則,國家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

  《基本法》清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和獨立的行政、立法、司法權及終審權。

  回歸至今,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一直保持財政獨立,稅收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繼續發行特區的法定貨幣,香港特區政府更簽發特區護照予合乎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上情況說明「一國兩制」得到成功落實。

  在法律制度方面,《基本法》有清晰的條文,保障香港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外,予以保留。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基本法》、人權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保障。《基本法》第19條更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為「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提供憲制上的保障,落實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政策方針。回歸十五年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在各方面致力維護「一國兩制」,並落實《基本法》的保障。

捍衞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及法治是香港賴以發展的基石,亦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基本法》第85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預。

  《基本法》內有關司法機關的主要條文,為法官的任命和職位保障提供明確規定。此外,法官的任命必須根據既定程序,法官的薪酬、福利皆受法律保障。即使所作的判決和行政機關或社會大眾的取向並不一致,法官的任命和一切待遇絲毫不受影響。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根據《基本法》既定的程序,予以免職,此等機制有效地保障香港的司法獨立。

  為了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生命力和活力,《基本法》甚至訂明特區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可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終審法院更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香港特區成立以來,特區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一直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得到順利延續及發展。在《基本法》的新憲制秩序下,司法公正得到憲制的保障。《基本法》規定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論個人或政府也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司法機關所作的判決,單純是以相關法律的內容及精神為依歸,並不受行政機關的意見或行為所影響。

  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在國際社會亦享有廣泛的支持和認受性。上個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香港設立亞太區辦事處,亦正正是國際法律組織對香港法律和司法制度及「一國兩制」投下信心的一票。

《基本法》第158(3)條的機制

  根據《基本法》,特區法院享有司法獨立和司法解釋權。但《基本法》第158條對解釋《基本法》的權限作出明確的規定。《基本法》第158條明確規定《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自行解釋《基本法》條文,但若有《基本法》第158(3)條規範以內的情況,終審法院有責任根據該條款提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的條款作出解釋。

  《基本法》第158(3)條設立的機制,既是香港特區憲制的一部分,亦是香港法律及司法體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否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完全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普通法和《基本法》條文自行作出決定,特區政府或人大常委不會亦不可能影響終審法院在這方面的決定。

  由於外傭案件的上訴仍有待法院處理,本人不便在此詳細談論特區政府法律代表將會在終審法院陳述的理據。但希望簡單指出兩點︰第一,基於以上解釋,律政司在外傭案件中請求終審法院考慮依據《基本法》第158(3)條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只是依據香港司法制度下的合法途徑解決法律問題,絕不存在破壞法治或影響司法獨立的情況,亦不會如郭榮鏗議員所言,破壞三權分立;第二,就提請問題方面,我們並不是就《基本法》第24條提出提請,我們堅信香港法院,包括終審法院,必定會一如以往,嚴格根據法律作出公正的裁決。

結語

  「一國兩制」是香港特區成立的根本原則,而法治及司法獨立亦是「一國兩制」最重要的一環,也是香港賴以發展為國際金融及貿易中心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特區政府及律政司一直致力維護「一國兩制」、香港的法治精神及司法獨立,亦承諾會繼續努力堅守同一立場。

  主席先生,我會在聆聽議員發言後再作回應。

  多謝主席先生。

完 / 2013年1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