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捍衞法治和司法獨立」動議辯論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榮鏗議員提出「捍衞法治和司法獨立」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多謝各位議員的意見。就一些與本議題無直接關係的意見,我不在此回應。

  我重點想談幾方面,我開始時的發言已說過《基本法》下的制度如何保護我們的司法制度、司法獨立和法律。我亦說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香港成立,是為香港的司法制度和「一國兩制」投下信心的一票。

  剛才有議員質疑過往香港在法治上的成就,亦說日後可能會出現危機。我想在此講一則大家都可能知道的消息,就是今日美國傳統基金會和華爾街日報聯合發表了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我們仍然是全球最自由的城市,而且在法律和法治方面仍然保持在九十分以上,這正正證明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等各方面與法律有關的事情,備受國際的支持。

  有議員問為甚麼今次需要釋法?有議員認為我們是否有政治目的?湯(家驊)議員認為釋法本身未必會破壞法治,但若有政治目的,便不應這樣做。梁國雄議員認為今次做法是「打茅波」。石(禮謙)議員問雖然在法律程序上是可以這樣做,但問題是為甚麼要這樣做?

  我相信我可以集中這幾個問題一次過向大家交代。問題的答案很簡單,今次我們涉及的事情,無論是外傭的案件或其他居港權的案件,最終雖然大家可以說它涉及人口政策的問題,也可以是涉及香港經濟發展的問題,但說到底,我們不能否認一個事實,這是一個徹徹底底的法律問題。一個法律問題,用行政手段無可能完全解決。我們亦從報章或其他渠道得知,若單以行政手段解決法律問題,會出現不完善、不妥當的危機,亦正因為這是法律問題,所以作為負責任的政府,唯一恰當的做法就是依從香港完善的法律制度,解決這個法律問題。正如我開場時說,《基本法》第158(3)條是香港憲政的一部分。現時在終審庭的官司是香港司法系統裏的一宗案件。在這情況下,我們依據《基本法》第158(3)條透過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庭的體系去解決這項重大法律問題,我們認為不單完全沒問題,而且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做的。

  有否政治原因,有否「打茅波」,我可以用以下事情說明此問題。外傭的案件已到達終審法院的階段,但大家別忘記當這訴訟在原訟庭時,林文瀚法官在處理這案件時,當時的政府、當時的律政司已就相關問題明確向法庭保留處理這問題的權利,這事項在林文瀚法官的判詞中寫得清清楚楚。當同一個外傭案件上訴到上訴庭時,由於上訴庭,而不是終審法院,同樣地,當時的政府、當時的律政司亦同樣明確地保留處理這問題的權利,所以這是法律問題,在法庭,在保留權利之下處理。亦可以再附加一提的是,在上訴庭中,張舉能大法官的判詞說得很清楚,到底一九九九年的釋法對香港的法院是否有約束力,法庭的態度是因為沒有聽過與訟雙方的辯論,法庭認為這仍然是個公開、仍然是個open issue。在這情況下,我們透過香港法院處理法律問題,我認為完全合情合理。

  大家講法治,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講法治的其中一個概念及原則是政府應受到法律的約束。但我想大家多想一步,當政府在法律程序時,是否亦應該享有法律權利?正如石(禮謙)議員剛才讀出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也清楚指出,香港政府作為與訟人一方是有權、亦有專業和憲制責任提出這個問題。

  至於最後我們提請這個問題,我們相關的論據是對或錯,並非我作為律政司司長說了算,亦不是立法會任何一位議員或全體議員投票就可以說了算。唯一可以決定的,在香港的完善法制裏,只有終審庭法官在聽畢雙方代表大律師陳辭後作決定,才能算數。所以不存在任何政治目的,這單純是法律事件。正如梁(國雄)議員說,我們不希望將法律問題政治化,更加不存在梁(國雄)議員所說的「打茅波」,這完全純粹依循香港的法律程序進行。

  幾位議員在發言時,亦談及梁愛詩女士相關的發言,我不想在此再談,因為之前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已發表了我們的言論,因此不認為應在此再處理這問題。

  總而言之,我們認為今次釋法或政府其他的行為,我們完全沒意圖亦沒必要破壞法治。我們亦會向香港市民承諾現屆政府會繼續竭力維護香港的法治,落實「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條文。

  就郭(榮鏗)議員提出的動議及幾位議員提出的修正動議,我們的立場是希望各位議員支持盧偉國、譚耀宗和葉國謙議員的修正動議,亦希望大家反對范國威議員提出的修正動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 2013年1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