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即將刊憲

《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星期四(三月二十八日)刊憲,以落實《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今年一月香港與澳門簽訂的《安排》使兩地可具效率地執行另一地的仲裁裁決,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區域仲裁中心的地位,令香港受惠。

  發言人補充,為實施《安排》,我們有需要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讓香港法院可按照《安排》載列的原則,強制執行在澳門作出的裁決。

  《條例草案》建議澳門裁決可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訟法庭)訴訟而在香港強制執行,或猶如《仲裁條例》相關條文適用的仲裁裁決般,在原訟法庭許可下以同樣方式在香港強制執行。

  政府有需要因應仲裁業的新近發展對《仲裁條例》作出若干修訂,以進一步完善香港的仲裁制度。

  《條例草案》訂明,在原訟法庭許可下,緊急仲裁員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批給的緊急濟助,均可猶如具有同等效力的原訟法庭命令或指示般,以同樣方式強制執行。另外,《條例草案》亦訂明如仲裁各方已協議仲裁程序的費用由法院評定,法院須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仲裁程序的費用。

  《條例草案》載有對《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第609章,附屬法例A)附表作出的修訂,以更新《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名單,加入下列四個締約方:斐濟、列支敦士登、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以及塔吉克斯坦。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的建議獲得法律和仲裁業界支持。

  《條例草案》將於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 2013年03月2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