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較早前接到數宗涉及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投訴。經小心考慮後,律政司認為由廉政公署對上述投訴展開刑事調查較為恰當。
除因公眾利益而須另行處理外,律政司的一貫政策是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然而,由於這事件的性質及其引起的廣大公眾關注,律政司認為應就這決定作重點交代。
基於現有資料,律政司認為有足夠理據就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和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的罪行的指控進行刑事調查。為免不必要誤會,律政司希望強調仍未就應否對任何人提出檢控達致任何意見。檢控與否將在刑事調查完結後,根據當時得到的相關資料,再按「檢控政策及常規」作決定。
至於有關投訴是否該由廉政公署或警方進行調查,律政司理解兩種做法均有支持論據。但律政司在小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是次事件較適合由廉政公署進行調查,原因如下:
第一,雖然警方有調查刑事罪行的專業能力,但廉政公署是擁有調查權力處理這類投訴的專責機構,並多年來累積了大量處理這類投訴及調查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第二,廉政公署擁有一隊經驗豐富的內部調查隊伍,負責專門調查涉及廉政公署人員失誤或濫權的投訴。
第三,現任廉政專員並未有涉及任何這些投訴所指控的不當行為,因此能恰當地領導調查工作,此外,律政司亦提出了選擇廉政公署負責進行這次刑事調查的人員之準則,以確保調查公平、公正。這些準則如下:
(一)調查人員從未有出席或涉及由湯顯明個人安排的任何活動或事項。
(二)除了正常廉政公署人員的公務外,調查人員並沒有直接或間接與湯顯明有任何連繫或關係。
(三)調查人員對湯顯明進行的調查,並沒有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或專業困難。
第四,刑事調查的工作和進展,須定時交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完全獨立於廉政公署,由社會上備受尊崇及來自廣泛界別的人士組成。委員會多年來對廉政公署的調查已確立了有效的制衡機制,在處理是次相關投訴時該委員會亦必將發揮同樣有效的監察作用。
最後,廉政公署會全面諮詢律政司,特別是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而律政司亦會就這事件給予適當的法律指示及意見。
完 / 2013年05月14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