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諮詢文件建議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例外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六月二十四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條例)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法改會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上述附表所列的例外罪行,法庭不得就該罪行判處緩刑。

  法改會秘書黃繼兒指出,《1971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把緩刑的概念引入香港。例外罪行的訂立,是當年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強烈反對這項條例草案的結果,他們對於罪案(尤其是暴力罪案)自一九六○年以來急劇增加表示關注。

  法改會相信,四十多年前導致訂立例外罪行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復存在,因此訂立例外規定的原有理據已不再適用。

  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一些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罪行卻見於列表。例如在現有制度下,罪犯如被裁定犯了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並未列為例外罪行),可被判監禁,但刑期也可以由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相反,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圖進行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目前列為例外罪行),則在不適宜作出非拘留性判決時,法庭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並沒有酌情權判緩刑。這情況可能令人覺得整體上現行法律存在不公平和隨意性。

  黃繼兒說:「法官及裁判官應獲賦予適當程度的酌情權,讓他們可基於案件的情節而作出公正和適當的判刑,並且可選擇判處緩刑。」

  「法改會也認為無需擔心廢除例外罪行會令社會受害的風險增加。法改會有充分信心,香港的法官及裁判官會適當地行使其判刑的酌情權。」

  黃繼兒補充說,在法改會所研究過存在相類似緩刑權力的司法管轄區中,沒有任何一個的例外罪行範圍是如香港般廣泛。

  法改會歡迎各界就諮詢文件的內容表達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結束。意見須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或之前,以郵遞(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傳真(2865 2902)或電郵(hklrc@hkreform.gov.hk)方式送交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

  諮詢文件已上載法改會的網站,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市民亦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印刷本。

完 / 2013年06月24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