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女士,各位委員:
今次是第一次根據由本事務委員會建議並經內務委員會通過的機制,向本委員會匯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建議的實施情況。
作為律政司司長並兼任法改會主席,我有責任保持香港的法律制度與時並進,而本事務委員會聯同立法會其他各個事務委員會亦發揮作用,協助法律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肩負這雙重身分,我(聯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十分重視挑選合適的課題以供法改會考慮。我亦致力向相關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強調,回應及跟進法改會的報告書至為重要。
在回應法改會報告書的事宜上,政府當局在二○一一年十月發出了一套指引,規定決策局或部門必須在特定的時限內,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法改會報告書提交公開回應。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至今指引都獲得有關各方遵從。
本事務委員會在去年引入新的匯報機制,是為了方便各位委員和立法會其他事務委員會,與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跟進法改會法律改革建議的推行進度。
正如我們在向本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在一個銳意維護法治的社會,法律改革發揮重要作用。隨社會逐步發展,我們的法律亦必須改變,以切合社會的需要。法改會的各個研究項目,主要目的是為了改善香港的法律而提出的建議。為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健康發展,同樣重要的是法改會的法律改革建議能得到全面和適時的考慮,並且在政府當局認為適宜採納的情況下,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實施。然而,改革建議應否落實和如何落實,是由相關的決策局或部門在經過考慮及在有需要時進行公眾諮詢後作出決定。
主席和各位委員應已收到一份供今日討論的資料文件,以列表形式詳細列出法改會自一九八二年發表第一份報告書以來的每份報告書的資料,以及報告書的實施細節。我在此補充一點,為何我們會由一九八二年開始提供資料,因為今次是第一次以這新機制向本委員會提交匯報,所以我們為了詳盡起見,便由一九八二年開始提供資料。在過去30年,法改會合共發表了61份報告書,就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提出法律改革建議。
在這61份報告書中,有一份建議不作改革(第38項),三份不獲得政府當局接納(第7、11和18項),還有兩份據回應表示,政府當局傾向於暫時不推行有關建議(第34和35項)。
令人鼓舞的是,有33份報告書的建議已全部落實(第1至6、8至10、12至17、19至20、22至29、33、37、40、44、49、54、56和58項),以及五份報告書的部分建議已得到落實(第21、36、43、45和53項)。因此,報告書整體的落實率大約為62%。
我關注到仍有若干數目的法改會報告書並未以立法或行政措施的方式落實。我就任律政司司長以來,已在不同場合向政府當局提出加快落實法改會報告書的問題。我可以向各位報告,除了那些已落實的報告書(共38份──33份全部落實,五份部分落實)、建議不作改革的報告書(共一份)、完全不獲得接納的報告書(共三份),以及政府當局已表示無意在現階段落實的報告書(共兩份)外,其餘所有報告書都獲得政府當局的積極回應。政府當局正考慮法改會的建議,或是在推行詳細建議方面取得進展,包括在未來兩至三年內推行立法建議(共17份──第30至32、39、41至42、46至48、50至52、55、57和59至61項)。
我會繼續與法改會的成員及本事務委員會和立法會其他各個事務委員會合作,一同監察落實進度。我亦會繼續按機制每年向本事務委員會匯報,並會在明年提交第二份報告。
多謝。
完 / 2013年06月2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