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嚴格依法處理意大利的法律協助請求

最近傳媒報道一宗在意大利法庭審理的案件,引起公眾關注意大利檢控當局向香港提出的相互法律協助請求,是否遭到延誤或不當處理,以協助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可獲教宗本篤十六世接見。由於報道引起對香港法治的疑問,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公開以下經律政司就事件作出調查後的事實,以釋除公眾疑慮:

1. 二○○六年七月十日,米蘭法院檢控官就在意大利進行,涉及多名人士包括Berlusconi的刑事程序及偵查發出司法請求書,要求交出包括銀行記錄及在搜查指定的商用和住宅地點後檢取的文件證據。

2.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律政司經意大利駐港領事館收到上述請求書。

3.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裁判官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就批准搜查相關的商用和住宅地點發出四份搜查令。這些搜查令於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執行。

4. 有關當事人,包括陳美瑤、許美琼及相關公司(有關當事人)對搜查令的有效性和執行情況提出質疑。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有關當事人獲法院批准就發出和執行搜查令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從那時直至(稍後會另作解釋)二○一三年八月九日,該事件衍生了多次的法庭申請及聆訊,而香港傳媒亦曾報道有關事件。

5. 二○○七年十月九日,時任香港駐歐洲聯盟特派代表栢志高向時任律政司署理國際法律專員陸少冰發出電郵。栢志高沒有在電郵中提及任何關於約見教宗的要求,他只通知陸少冰意大利參議員Gregorio(時任意大利參議院國防委員會主席及栢志高於羅馬的其中一名聯絡人)曾與他接觸,並查詢上述請求書在香港執行的情況,栢志高指出他已告知參議員Gregorio,若事件已於法庭提訊,政府不可能發表評論。栢志高就他應如何應對參議員Gregorio的查詢,要求律政司提供意見。

6. 陸少冰於二○○七年十月十日發出電郵,她證實律政司已收到上述請求書,並告知栢志高有關當事人正就搜查令的有效性和執行過程的合法性提出司法覆核。陸少冰建議栢志高可告知他在羅馬的聯絡人,有關執行意大利政府提出的相互法律協助的法律事宜,正在香港法庭處理。

7. 經過多次非正審申請後,上述的司法覆核最終在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期間進行聆訊,由辛達誠法官審理。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辛達誠法官駁回司法覆核的申請。有關當事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二○一二年五月八日駁回上訴。二○一二年九月七日,上訴法庭駁回他們欲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有關當事人欲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8.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律政司指示警務處將執行搜查令所獲取的資料送交意大利檢控機關。有關當事人知悉律政司的決定後,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提出申請,尋求許可就律政司決定將資料送交意大利展開司法覆核。

9. 最新一輪的司法覆核申請於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由林雲浩法官審理,並於二○一三年六月五日被駁回。二○一三年七月五日,上訴法庭聆訊有關當事人針對林雲浩法官所作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在二○一三年七月九日駁回上訴,他們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亦於同日(二○一三年七月九日)被上訴法庭駁回。二○一三年八月九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有關當事人的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10. 隨着所有法律程序的終結,搜查令檢取的資料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送交意大利。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十月三日)表示,自律政司收到上述法律協助請求書至將因執行搜查令而取得的資料送交意大利,律政司一直嚴格依從包括《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香港法律行事,處理請求書的整個過程完全沒有受到不當的影響,亦沒有考慮其他與該案件無關的因素。

  由二○○六年九月十一日至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期間,律政司和栢志高的唯一聯絡只有在上文第五及六段提及的,於二○○七年十月九日及十日進行的電子郵件聯絡,除此之外,栢志高並沒有就上述請求書與律政司任何人(包括陸少冰和當時的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進行溝通。黃仁龍亦證實,他沒有就處理該事件與栢志高商討或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聯絡。此外,黃仁龍亦沒有收到上文第五及第六段提及的電郵副本。律政司在處理該請求書時,從沒有考慮安排與教宗會面的因素。

完 / 2013年10月0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