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修訂《仲裁(委任仲裁員及調解員和決定仲裁員人數)規則》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通過上述議案,其內容已在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中列出。這項議案建議修訂《仲裁(委任仲裁員及調解員和決定仲裁員人數)規則》。

在取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先批准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於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的《仲裁條例》(第609章)第13(3)條訂立這套《規則》。《規則》是依據現行的《仲裁(仲裁員及公斷人的委任)規則》(第341章,附屬法例B)作出修改而制訂的。

這套《規則》旨在利便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履行以下職能,分別是:

(1)根據新《仲裁條例》第24條,在規定須委任的仲裁員未有被委出時,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任仲裁員;

(2)根據新《仲裁條例》第23(3)條,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決定仲裁員的人數;以及

(3)根據新《仲裁條例》第32(1)條,在規定須委任的調解員未有被委出時,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任調解員。

《規則》在二○一三年七月三日提交給立法會省覽。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隨後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這些《規則》。

在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代表同意小組委員會法律顧問的建議,對這套《規則》作出若干修訂。這些修訂得到小組委員會支持。

大部分建議修訂都是對有關規則內中英文文本作出草擬方面的修改,不會影響有關條文的實質內容。政府當局對這些建議修訂並無異議。在這個情況下,我提出這項議案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小組委員會所同意的建議對《規則》作出修訂。

我謹藉這機會,向小組委員會主席郭榮鏗議員及其他成員致意,感謝他們所付出的努力。

代主席,我謹此動議通過議案。多謝。

完 / 2013年11月0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