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議員動議《2013年律師(一般)事務費(修訂)規則》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2013年律師(一般)事務費(修訂)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74條訂立,在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刊登憲報,隨後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74(3)(a)條,這規則應由事務費委員會訂立。不過,是次在憲報所載的《規則》,是由律師會理事會的成員簽訂,而非由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簽署。有見及此,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規則》是否有效訂立,以及所需採取的跟進行動。小組委員會舉行兩次會議,擔任主席的郭榮鏗議員及其他委員均提供了寶貴意見,我希望藉此機會向他們致謝。

  正如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所述,當局曾提出三個不同方案,供小組委員會考慮,有關詳情已刊載於報告內,我在此不再重述。

  其中一個方案,即報告提及的方案(1),是刊登由正確一方(即事務費委員會)訂立的一套新規則,並在憲報刊登更正聲明,解釋有關錯誤。政府當局表示這方案較可取,也是小組委員會大多數委員同意應採用的方案,原因如下。首先,從記錄表面來看,六月二十一日刊登憲報的《規則》明顯並非由獲《法律執業者條例》賦予所需權力的正確權力機關所訂立。第二,現時並無待決或正在審理的法庭案件,質疑《規則》作為附屬法例的法律效力。第三,《規則》尚未開始實施。第四,過往有採用方案(1)類似的先例。最後,方案(1)是三個方案中最直接最簡單的方案。

  據知,事務費委員會即將召開會議,盡快跟進此事。我相信,律師會亦會採取適當措施,以免再次出現類似的問題。

  本人謹此陳辭。謝謝主席。

完 / 2013年11月0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