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政改諮詢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七日)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大家都聽到我剛才在訪問中說過的。我想強調一件事,就提名委員會提名,坊間有人說「機構提名」是僭建《基本法》,我們認為並不是這樣的情況。「機構提名」只是解說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性質,其實最終我們的法律依據都會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透過民主程序提名。謝謝。

記者:昨天張曉明在一個場合說,根據二○○七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可參照」的部分,就是四大界別不能改動、比例不能隨便改動,人數也不能靠想像加進去。你覺得他的說法有多符合二○○七年人大的決定?他的演繹是不是很貼近準確?這是否一個框架之下,讓大家去討論?

律政司司長:這位傳媒朋友所說,張曉明主任說這番話的時候,我不在場。我今早到現在,有機會看到的報道都和剛才這位朋友所說的不完全一致,所以我也要了解有關情況。不過我可以重申的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人大常委會在二○○四和二○○七年的相關決定,作為我們設計日後普選制度的時候,「可參照」這幾個字,確確實實出現在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裏,所以在法律上我們一定要考慮「可參照」。第二,四大界別方面,我們亦要考慮維持均衡參與,《附件一》作為往後如何設計提名委員會組成的時候,我覺得是一個好的基礎,亦是一個好的起點,亦絕對可以以《基本法》《附件一》作為一個參照。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3年12月0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