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報告書建議撤銷《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判刑限制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二月二十五日)發表報告書,建議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條例)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根據該條例,法庭不得就上述附表所列的罪行選擇判處緩刑。

  法改會秘書黃繼兒指出,《1971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把緩刑的概念引入香港。例外罪行的訂立,是當年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強烈反對這項條例草案的結果,他們對急劇上升的犯罪率表示關注。

  法改會相信,四十多年前導致訂立例外罪行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復存在,而訂立例外規定的原有理據亦不再適用。

  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處,在於現有制度下一些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的罪行卻見於列表。例如罪犯被裁定犯了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並未列為例外罪行),可被判處監禁,但刑期也可以由法庭決定暫緩執行。反之,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圖進行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行,由於這是一項例外罪行,在不適宜判處非扣押刑罰的情況下,法庭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並沒有酌情權判處緩刑。這情況可能令人覺得整體上現行法律存在不公平和隨意性。

  率先對這方面的問題表示關注的是香港律師會。該會委託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就此課題進行研究並撰寫報告書。該份報告書建議,廢除例外罪行是可採納的做法之一。律師會對建議表示贊同。

  法改會相信法官及裁判官行使酌情權不應受到限制,以便他們可基於罪行的情節和罪犯的情況而作出公正和適當的判刑,包括可選擇暫緩執行扣押刑罰。

  黃繼兒表示:「法改會也相信無需擔心廢除例外罪行會令社會受害的風險增加,又或會向社會發放錯誤信息,令人因扣押刑罰可暫緩執行而以為例外罪行並不嚴重。法改會有充分信心,香港的法官及裁判官會經考慮罪行的嚴重程度和罪犯的情況後,在不受任何束縛之下適當地行使其判刑酌情權。」

  黃繼兒補充說,在法改會所研究過存在相類似緩刑權力的司法管轄區中,沒有任何一個的例外罪行範圍是如香港現時般廣泛。

  他亦澄清,廢除附表3的建議,適用於成年罪犯以及年齡介乎十六至二十一歲的青少年罪犯。

  法改會於二○一三年六月就此課題發表諮詢文件,諮詢期於二○一三年九月結束。贊成有關建議的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贊成者一般均認同諮詢文件建議全面廢除附表3的理據。

  報告書已上載法改會的網站,網址為:www.hkreform.gov.hk。市民亦可向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三十九號夏慤大廈二十樓的法改會秘書處索取印刷本。



2014年02月2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