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會向立法會提交《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就改革相互關係原則的建議和改善香港的合約法制度。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表示,相互關係原則其中一方面的內容是指,不是合約一方的人不能根據合約而取得和強制執行權利;據此,合約各方要令第三者受惠的意願不能得到落實。
相互關係原則長久以來被批評為會令人作出牽強的決定,而且與合約各方要令第三者受惠的意願相悖。在這情況下,法院或需借助代理及信託等法律原則來容許第三者強制執行合約授予第三者的權利,或在某些情況下,第三者為了強制執行有關權利而可能需要借助大量分開訂立的合約,招致額外費用,並造成複雜情況和不便。
法改會在二○○五年九月發表《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報告書》,建議透過詳細的立法機制改革合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
《條例草案》列明,第三者能夠在甚麼範圍內強制執行合約,當中訂立兩項驗證準則,如符合其中一項準則,不是合約一方的第三者即可強制執行有關合約。合約各方亦可在合約中明文規定這個新的法定機制不適用於該合約。
《條例草案》亦訂明,第三者須屬明文點名者,或屬明文指明的某類別人士,或屬符合明文特定描述者。在有關合約訂立時並不存在的第三者,也可獲授予權利。
為了在合約各方按照其意願更改合約條款的自由,與可能因該等更改而受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條例草案》亦訂明一些使第三者的權利「具體化」的情況,而如存在該等情況,合約各方不得撤銷合約或以影響第三者權利的方式更改合約。此外,《條例草案》訂明許諾人在第三者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可用的答辯、抵銷及反申索,並保障許諾人無須承擔雙重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亦加入仲裁條款,如第三者強制執行某合約條款的權利受某仲裁協議所規限,該第三者須視為有關仲裁協議的一方,必須藉仲裁強制執行該條款,但如按經恰當解釋的該合約,立約用意並非使該第三者須視為有關仲裁協議的一方,則屬例外。
《條例草案》將於三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完 / 2014年02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