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出席《回歸基本法-普選行政長官》研討會後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暨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主席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出席《回歸基本法-普選行政長官》研討會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政務司司長:首先多謝各位傳媒朋友出席我們今日這個《基本法》的研討會。今日的研討會是由政府內部一個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主辦的。過去十多年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都做了很多工作來深化社會各界對於《基本法》的認識。由於考慮到二○一四年是政制發展重要的一年,以及配合我們在政改的諮詢工作,所以今年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亦會重點就在《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條文做它的推廣工作。今日這個《基本法》的研討會就是其中一個「重頭戲」,稍後亦有其他的活動會舉行的。

  今日,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採用的主題是非常合適的,就是普選行政長官,回歸《基本法》。大家都聽到,無論是黃玉山教授作為研討會的主持人,和四位重量級的講者,都是從不同角度去重申在普選行政長官的討論方面,都是要以《基本法》為依歸的。

  我或者講一個很簡單的歸納。今日的研討會,相信對於我們現在進行中的諮詢工作是非常有用的。因為第一,就是重新帶出了,其實大部分人,各界都希望能夠如期在二○一七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甚至好像梁錦松先生所說,他擔心到時不是原地踏步,恐怕是逆水行舟,不進則退。

  第二點,亦是重申了,行政長官普選的討論是有它一個非常重要的憲制基礎,這方面在饒戈平教授的發言,大家亦都可以理解得到。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所以香港是不可以單獨決定我們自己的政治體制,中央在香港的政治體制發展中是有一個權威性的功能存在。但是講者亦提出,其實中央在行使這個憲制上的權威和權力,都是希望能夠一貫、貫徹地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個一貫的方針。

  第三方面,我覺得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今日講者的發言,真的是有一個一錘定音的效果,就是重申了在《基本法》四十五條之下,唯一有權去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機構,就是這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所以任何其他的個人、機構有另類的提名方法,都是不會合乎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第四,除了有講在四十五條中的規定,亦帶出了香港的政治體制在設計上有幾個重要的原則,包括要按香港的實際情況;要循序漸進;要有利於各界、各階層的利益和參與;而第四,亦都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的發展。所以,梁錦松先生作為金融的專家,他亦是很擁抱,希望香港能夠在二○一七年可以落實普選行政長官。

  或者大家會問,如果已經歸納了這麼多重要的點,在諮詢的過程中還有甚麼空間呢?無論是饒教授,或是莫樹聯資深大律師都提出,其實在四十五條裏面仍然有不少的空間可以透過我們今次的公眾諮詢與社會各界探討。譬如這個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提名委員會選民的基礎,以至到最重要的提名委員會用甚麼民主程序去提名若干名(人士)作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所以,我期盼在還有六個星期的諮詢期,能夠就這些課題可以社會聚焦討論,和提出他們的意見。

記者:一錘定音是否代表政府的立場,即是就算是有諮詢,都只能夠在剛才你提出的提委會的組成或是提委會的產生辦法,在這些部分傾談,其他的全部都否定?

政務司司長:其實這個都是我們由(去年)十二月初開展了政改諮詢的時候一貫的立場。在諮詢文件中,我們很清晰地說明了,任何繞過、或是影響了、或是削弱了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力的建議都難以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到諮詢期到了一半之後,大家都留意,無論是律政司司長和我本人,我們都在報章撰文,亦都是強調這個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提名機關的法律基礎,亦是我本月初在報章撰文,希望在餘下的時間大家能夠聚焦在提名委員會的相關課題,不要再虛耗時間放在一些難以符合到《基本法》要求的建議方面。

記者:司長,一錘定音是否包括愛國愛港的定義?因為饒教授剛才在裏面有一個說法,就是在法律上是要擁護《基本法》和擁護香港回歸,就是愛國愛港的一個法律的體現。政府是否也是這樣看?

政務司司長:這方面亦是與我最初在立法會發表聲明時沒有甚麼大出入。我們當時說,其實要成功落實「一國兩制」,要成功讓這位行政長官可以按《基本法》的要求來管治這個地方,是在法律的條文中已經反映了他需要是一個愛國愛港,亦得到中央信任的人。但同時間,我們亦反覆說明,愛國愛港是某一種形容的方法,實際上要把它反映在一個法律的條文是非常困難的。

記者:司長,想問一下,其實剛才饒戈平教授說到,香港不一定要跟《國際人權公約》去做普選,去跟國際標準。其實政府的立場是如何?未來的政府方案有沒有需要去緊隨ICCPR Article 2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要求呢?

政務司司長:正如好像饒教授所說,以及我們在不同的場合,我們三位專責小組成員都有講,或者稍後我也請袁司長(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這裏和大家講幾句說話。這些有關普選的安排是沒有一套統一的國際標準,如何去落實一些國際人權公約的方法,都要配合當地的獨特環境、它的歷史背景、它的文化,亦要透過當地的法律才能把它清楚、具體地表現出來。所以在我們的情況下,我們最重要就是按《基本法》,是我們憲法的要求來進行有關普選的工作。我讓袁司長談兩句。

律政司司長:我補充兩點。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當然我們會考慮參照其他國家的相關情況,他們怎樣做,這樣是很正常的。但亦好像饒教授和其他人士在不同場合說過,聯合國的手冊亦說得很清楚,就是兩個觀點,一是每一個主權國自己在制訂它們的選舉制度時應該參考它們獨特的歷史背景和當地情況。第二是現在很多國際公約或國際文件,他們的制訂其實是在說主權國的選舉,而不是在說地方政府或類似機構的選舉。套用這些想法在我們現在的情況,香港是中國的特區,我們現在說的是特區首長的選舉,所以我們一定要依據我們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條文做最終的依歸。不過我們的基本法有很多條文跟國際其他慣例或做法亦都完全吻合,所以香港的市民絕對可以放心。

記者:司長……是否愛國愛港方面,怎樣去決定,是否最後由中央去決定那個人是否愛國愛港?即是有個篩選?亦想問一下,公民推薦……

政務司司長:正如今日的研討會達致一個我覺得非常有用的指引,就是有關行政長官普選必須要按在《基本法》的要求,而《基本法》四十五條只是賦予了給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有這個提名的權力。所以,其他提出的方法,我們先要問,這一種提出的方法,譬如你說的「公民的推薦」,它的實質意義是甚麼?把它套入由提名委員會去行使這個法定的提名程序,這一種「公民的推薦」有沒有一個影響力?它會否削弱了這個唯一屬於它有權力去提名的提名委員會的功能?又或者好像莫樹聯資深大律師所說,它會否令到提名委員會可以提名或是不提名這種酌情權受到束縛?如果它有這種效果令到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受到影響、受到削弱、受到束縛的話,我相信是難以可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完 / 2014年03月22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