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政府處理涉及收地的法定補償申索事宜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指出,政府一方面鼓勵市民以仲裁或調解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另一方面卻只會透過司法程序處理它與市民之間的爭議(例如收地賠償事宜)。有不少市民無法負擔高昂的訴訟費用,因而無奈接受政府提出的賠償方案。該等市民又指出,加拿大設有仲裁或調解機制,解決政府收地所引起的爭議,並建議香港政府仿效有關做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何不以仲裁或調解方式解決涉及政府收地的爭議;

(二)為何政府對如何解決市民之間和政府與市民之間的爭議,有不同取態;及

(三)會否考慮以先導計劃形式,引入仲裁或調解機制處理一些市民與政府經常發生的爭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當局的回覆如下︰

(一)政府現時是根據相關香港法例(包括《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等法例)收回受影響的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在有關條例下,當局須就收回的私人土地及其他受影響可獲補償權益支付補償(一般稱為「法定補償」)。可獲補償的權益、申領補償的程序以及評定補償基準和原則已在有關條例列明,法例並賦予土地審裁處就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的權力。此外,為減少前業主及其他受影響人士因而遇到的困難,政府亦已訂立一套特惠土地補償及特惠津貼的制度,提供法定補償申索以外的另一選擇,而有關特惠津貼的計算方法及領取資格是經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所批准而制定的。根據過往經驗,上述的特惠補償及津貼制度運作行之有效,一方面回應了受影響人士的合理需要,另一方面減少了提出法定補償申索的需要。若有關人士不接納當局提出的特惠補償建議,他們可提交法定補償申索。一般而言,地政總署會與前業主及其他受影響人士就有關的申索事宜進行協商,如相關人士未能與當局就補償金額達成協議,可將申索提交土地審裁處作最終裁決。

  換言之,地政總署在評估法定補償時,須遵循相關法例所列明的準則及法庭過往就徵收土地補償所作的判決。同樣地,地政總署在評估個別人士是否合資格領取特惠津貼和具體金額時,亦不可偏離有關特惠津貼和領取資格的既定準則和計算方法。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仲裁或調解的空間相對有限。因此,即使採用仲裁或調解方式去處理相關爭議亦不一定可以提高政府處理法定補償申索事宜的彈性。然而,如申索人提出以調解方式處理法定補償申索,地政總署可按個案情況考慮有關要求,但調解的進程及決定不可影響政府及土地審裁處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

(二)當局一直致力推廣使用仲裁及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也鼓勵政府部門在合適的情況下,採用這些方法處理涉及政府的爭議。

  在調解方面,司法機構發出有關調解的《實務指示31》及有關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的《實務指示18.1》,要求訴訟各方須考慮以調解方式解決相關爭議。兩項實務指示分別於二○一○年一月及二○○九年四月生效,並適用於政府。因此,在處理該等《實務指示》適用的法律程序時,政府會按照有關實務指示,在適當情況下積極尋求以調解方式解決有關爭議。為此,律政司已加強了培訓工作,並會繼續與需要開辦專設調解訓練課程的政府部門合作,以配合他們的具體需要。

  在仲裁方面,現時個別條例(包括《東涌吊車條例》(第577章)及《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訂明,當政府及相關機構就某些指明事宜出現爭議時,須以仲裁處理,過往亦曾出現相關有關條文採用仲裁處理爭議的個案。

  此外,政府亦有在其他範疇採用調解或仲裁方式處理糾紛。例如在工務工程合約、顧問協議等標準合約的條款內已訂明協議各方可透過調解或仲裁機制處理爭議。

(三)仲裁及調解是有效解決爭議的其中兩種方法,但並非所有類別的爭議均可適用。部分有關政府的案件(例如司法覆核的訴訟)涉及重要的法律爭議或重大公眾利益,必須尋求法庭作出公開及權威性的裁決,以為日後政府處理同類情況時提供法律依據和指引。

  然而,政府會因應需要考慮在適當範疇引入採用調解或仲裁解決爭議的計劃。正如二○一四年《施政報告》提出,政府將引入「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希望通過仲裁方式,就私人土地業權人提出的契約修訂加快達成補地價協議,從而加快土地及房屋供應。此外,在二○一二年年底成立的調解督導委員會,亦會考慮為提倡和發展調解而繼續推行的計劃和新開展的計劃。

完 / 2014年03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