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三十日)於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律政司過去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向立法會提交《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就不同範疇的法例提出一些技術性及相信不會具爭議性的修訂,從而更新或改善現行法例。

  上述做法過往一直運作良好,當局現沿用相同做法,提交新一條的《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綜合處理各政策局及律政司提出的多項雜項修訂建議。有關修訂載於《條例草案》第2至15部,當中主要內容可以簡述如下。

  《條例草案》第2部的目的,是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性罪行的若干條文,以反映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在Leung T C William Roy案,及終審法院在丘旭龍案中的裁決。主要的修訂包括將男性之間肛交及嚴重猥褻行為的合法同意年齡由21歲改為16歲,以及廢除有關男性之間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的罪行。就上述的修訂建議,保安局已諮詢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及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

  《條例草案》第3部的目的,是因應平機會的建議,就四條反歧視條例作出多項雜項修訂。當中包括在《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中加入條文,明確地向平機會的成員及僱員、以及由平機會成立的委員會的成員及調停人提供保障,令他們在執行平機會在上述兩條反歧視條例下的職能及行使相關權力的過程中,只要是以真誠行事,便無須負上個人法律責任。現行《性別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已有條文提供同類保障,因此《條例草案》只建議在《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中加入相關條文,以加強歧視法例的一致性。

  《條例草案》第4部修訂《證據條例》第81條,以明確地賦權土地審裁處的庭長、法官及其他成員,可以發出手令或命令,將合法被羈押的人士帶到土地審裁處席前,以提供證據。此外,第4部亦修訂《土地審裁處條例》,以清楚訂明土地審裁處的暫委成員具有與土地審裁處成員相同的權力及職責。

  《條例草案》第5部的目的,是因應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的建議而修訂《證據條例》,以規定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在香港的民事法律程序中,法院可接納公證文書(notarial instrument)為妥為認證(duly authenticated)的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條例草案》第6部修訂《證據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這項修訂令依據相互法律協助請求書所取得的外地的公共、銀行、日常業務及電腦紀錄,若附連於按照有關外地司法管轄區法律而作出的書面供詞,便可在香港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為其內所述任何事實的表面證據。簡而言之,這項修訂旨在令香港的相關法律,更能與相互法律協助事宜的主要夥伴的法律接軌。

  《條例草案》第7部的目的,是修訂《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44條,令通訊事務管理局依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4、35、36 及38條發出的通知,除依據現行條文規定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外,亦可採用專人交付及普通郵遞方式送達。有關的修訂令送達通知的方式更為靈活,從而提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執行機制的成效。

  《條例草案》第8部的目的,是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中若干免責辯護的條文,以反映終審法院在Lee To Nei案中的裁決。有關的修訂清楚訂明被控人如欲在任何就《商品說明條例》下的相關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倚賴相關的免責辯護條文(即第12(2A)(a)、26(1)、26AA及26AAB條)中列出的因由,則只須負起援引證據的責任(而非具說服力的舉證責任)。

  《條例草案》第9部的目的,是落實《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中期報告當中的一項建議,即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令任何獲委任為建築物的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人士,可在獲委任後的21天內,以陳述書(而非現行規定中的聲明書),說明自己並非《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2第4(1)段所指明的不合資格人士。現行條文中需要宣誓的規定,一直被批評為過於嚴苛,不少管理委員會委員認為,要在辦公時間內到指定地點作出法定聲明,對他們來說十分不方便。此項修訂免卻宣誓的需要,利便願意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業主。

  《條例草案》第10及11部是因應律師會的建議而作出的兩項修訂。第10部的目的,是廢除載於《1997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附表1第29項的相應修訂,以保留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6A條內「受控制信託」的定義。而第11部的目的,則是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A條,以賦權律師會理事會在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撤銷或恢復暫時吊銷律師的執業資格或外地律師的註冊的安排,以等候律師紀律審裁組的決定。

  《條例草案》第12至15部載有因應不同目的而對多條條例或附屬法例作出雜項及技術性修訂,例如補回在過往修訂中遺漏的修訂、更正部分條文的相互參照提述、修正若干合併文書在技術上的合併不妥善之處,以及令若干成文法則內部用詞一致及中英文文本一致。

  主席,正如我在開始發言時提到,《條例草案》綜合處理多項不同範疇的修訂,是當局為整理香港法例而持續進行的其中一項工作。透過《條例草案》一併處理各項修訂,可有效率地改善相關的法律條文。

  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

2014年04月3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