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十二日)就《「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我理解昨日和今日就白皮書部分有關司法的內容,在社會上引起了一些討論,所以我想作一些回應。

  第一,我希望大家了解白皮書的發表絕對沒任何意圖或企圖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相反,若大家看白皮書的內容,有很多部分,無論是由前言開始,到往後的章節,很多部分都多次強調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以大家可以放心,白皮書發表的目的並不是干預司法獨立,相反地,是尊重「一國兩制」下,特別是《基本法》的條文,香港是依據《基本法》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在社會上,這兩日的討論,某程度上有些概念我認為是混淆的,我希望大家可以在討論時分清楚概念,其中一個是司法獨立。我們一向說的司法獨立的核心是法官、法庭處理訴訟,處理案件和司法程序時,不受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或行政機關的干預,這是司法獨立的核心。大家亦會發現,在白皮書的內容完全沒任何表述是干預司法獨立的概念。

  我亦留意到社會上有人討論,為何在「港人治港」的章節裏,將法官和司法人員包括在「治港者」或「治港主體」。昨日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亦有引述二○○八年七月,當時我作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一篇聲明。正如我昨日的說法已重申大家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範疇,二○○八年所說的情況和現在的是兩個不同範疇。我亦希望大家分清楚二○○八年時,若看整篇文章的上文下理,當時是在說司法機關不應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今次白皮書在談及「港人治港」、「治港者」或「治港主體」時,我亦希望大家在不混淆概念之餘,要看清楚上文下理,不要斷章取義。正如剛才我留意到湯家驊議員亦提到,不應以偏概全。若大家看相關的段落,是在說「港人治港」的部分,而所談及的「治港者」或「治港主體」,正如我昨日所說,《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用上文下理理解才正確,而且整篇文章裏都沒有,我重申,是沒有說過會干預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就「愛國愛港」這方面,我亦留意到社會上有一些討論。就這方面,希望大家留意,其實在《基本法》的條文,正如我們以往做政改諮詢時亦多次作出表述,就是《基本法》的條文已反映「愛國愛港」這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法官方面,有兩部分希望大家留意。第一,在《基本法》第一○四條已清楚說明,各級法官和司法人員在就職時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法例,即香港法例第十一章附表三(應為附表二),法官就職宣誓的宣誓內容亦清楚說明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別在「效忠」方面,英文用了「bear allegiance」。所以,其實白皮書的表述只是重申和解釋《基本法》有關司法機構和司法人員的相關內容,完全沒有偏離《基本法》,更不是如社會上一些人士所說是違反《基本法》,絕對沒有這情況。

記者︰二○○八年的聲明裏,你用的字眼是「governance team」,為何今日你的解釋不是指行政機關,而是指「治港者」?

律政司司長:若大家看清楚條文,大家要看整個段落,這亦是為何我說要看上文下理,不能以偏概全。當時第四段是這樣說的,「The Judiciary in Hong Kong has always been, and under the Basic Law it shall remain,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from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ure. It is not, and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part of the governance team.」,所以「governance」這個廣義的字,在不同範圍有不同理解。我們在法律常說context is everything,所以我常說上文下理。如果看第一句,很明顯我們在說不應該被認定為「Executive」,即行政機關。所以我昨日和今日解釋,司法機關絕對不可以被認定為行政機關,當年是這樣說,今日亦是這樣說。

記者:要「效忠特別行政區」,是不是等於要「愛國愛港」?你剛才說要「擁護《基本法》」是不是等同白皮書提到要「精準理解和貫徹執行《基本法》的責任」?

律政司司長: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第一,根據《基本法》第一○四條和香港法例第十一章,法官就職時要宣誓,這已經是「愛國愛港」在法律上的體現。就你的提問的第二部分,每個法官或各級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不單是《基本法》,所有香港法例,法官都有職責、律師也有職責尋找相關法律的正確理解和觀念,這其實法官每天都在做。白皮書所說的只不過重申法官每日所處理的事務及要履行的職責,所以無新事物。

記者:白皮書不是法律文件,而是國務院發布的文件,已引起香港人很多疑慮。究竟香港人應如何理解這份白皮書的效力?將來談及普選或法院,是否要引用白皮書?如果是無效的,或純粹屬於一個statement,究竟是否需要理會?

律政司司長:白皮書的目的,我相信大家都了解。國務院以往也曾在其他情況發表過白皮書。正如昨日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也有說過為何會有這「一國兩制」的白皮書,是希望重新宣示中央就落實「一國兩制」的立場,他們同時確定「一國兩制」方針不會改變,往後亦不會改變。這文件對於我們理解中央落實「一國兩制」的堅定態度,絕對有積極作用。

記者:剛剛發表的白皮書對香港《基本法》的正確實施和「港人治港」,能起甚麼作用?

律政司司長: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是國務院就國家落實「一國兩制」非常重要的文件。「一國兩制」在香港已落實十七年,當中遇到不少挑戰。這是國家第一次非常有系統在不同方面表述過去落實「一國兩制」的經驗,亦可說是有系統就不同範疇,包括經濟、民生及法律等範疇,說出在香港落實「一國兩制」的成功經歷,亦說了往後可能有新的挑戰,所以為何我們要更理解《基本法》,希望往後在香港落實「一國兩制」時,可以更順利和更成功。

記者:你剛才說在法官宣誓等同「愛國愛港」的表現,是否即所有法官都要「愛國愛港」?

律政司司長:我的理解是,剛才我所說《基本法》第一○四條,法官就職時要宣誓,亦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有法官宣誓的要求,包括就十七條和附表三(應為附表二)的要求。所以,法官就職時,已經履行了法律上對「愛國愛港」的法律要求。

記者:你說要從context理解「governance team」,你如何看待你今日的理解和大律師公會的理解相差這麼遠?是不是大律師公會錯誤理解?大律師公會與你今天的理解有甚麼分別?可否說明這白皮書有沒有法律效用,例如是否將來在法庭可以引用?就「愛國愛港」,除宣誓外,白皮書有沒有對法官有額外要求?

律政司司長:我先回答你最後一條問題,現時白皮書的內容,特別是我剛才所提到的部分,或昨日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所引述的部分,剛才我已說過,其實是表述和解釋現時《基本法》與司法機構相關的條文。剛才我已說過,《基本法》第四章談及政治體制時,有包括司法機構,亦就司法機構和司法人員有詳細條文。今日我們看到的白皮書,我認為沒有在《基本法》以外附加任何其他要求,白皮書只是說《基本法》相關條文。無論是這一部分也好,其他部分也好,第一,白皮書沒有改變《基本法》的條文,亦無附加《基本法》的條文,只是解述「一國兩制」在香港落實的情況。

記者:如何理解對當年的聲明中「governance team」的理解與大律師公會相差這麼遠?

律政司司長:第一,大律師公會很緊香港的司法獨立,我完全理解。司法獨立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每一個香港人,包括在場的各位記者,都非常緊張司法獨立,所以昨日大律師公會發表的聲明,我完全可以理解,亦尊重他們的做法。

  剛才這位記者問,為何會有這麼不同的理解,我沒有和草擬這份聲明的大律師聯絡過,所以我不知他想法如何。我估計,他引用二○○八年的聲明的目的,其實是希望重申司法獨立的重要性,所以可能大家所說的並無矛盾。剛才我從傳媒上留意到湯家驊議員說,大律師公會昨日的聲明是從法律角度看,我昨日和今日的解釋是用整體的政治體制的角度分析,所以兩者未必有分別和矛盾。最重要的是大律師公會所說的是要尊重司法獨立,這重要的觀點,政府或律政司,或者我作為律政司司長,絕對沒有異議。我們一直堅持維持香港的司法獨立,這一點無論是二○○八年前或二○○八年後的我,今日的我,往後的我,或整個律政司,都會堅持香港要擁有司法獨立,正如《基本法》所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方面我不希望大家有混淆或誤會。不會因為有白皮書,香港的司法獨立會受到任何絲毫負面或不良的影響,這不會、亦不是白皮書發表的目的。

記者:判案是否需參考白皮書?白皮書是否凌駕於《基本法》?

律政司司長:法官判案所參考的是每一件案件相關的證據和法律以及其他文獻。至於參考甚麼文獻,第一,與訟雙方律師可自行決定呈交甚麼文件予法官,法官決定是否參考,是法官決定案件時可自行作出決定。所以,往後會否有律師將白皮書當中的某部分呈交法官或要求法官考慮,這不是律政司可以預計。這是每個大律師打官司時,他可以自行作出決定,至於是否應該看,是由法官覺得與案件的內容有沒有關係。所以這些情況不能預先一概而論。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4年06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