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該公約)在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次海牙會議上獲得通過。該公約旨在確保當締約各方同意由某一法院聆訊某項民商爭議時,所達成的協議及所頒布的任何判決均會獲該公約各締約國承認和執行。律政司曾分別於二○○四年及二○○七年發表兩份諮詢文件,就該公約徵詢意見,尤其是有關該公約應否適用於香港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已決定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尋求該公約適用於香港;若已作出決定,在上述諮詢工作中接獲有關方面和持份者所提出的意見為何;若否,政府會否在作出決定前再進行諮詢;

(二)有否評估該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情況對司法機構的工作量、人手及法庭設施的影響為何,尤其是對民商案件排期方面的潛在影響;若有,評估結果及相關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研究在該公約適用於香港後,香港可在甚麼程度上鼓勵更多締約方選擇在本司法管轄區排解國際民商爭議,以及可在甚麼程度上為香港的法律行業帶來潛在發展機遇;若有,研究結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新加坡律政部長在最近一次國會會議上表示,新加坡正研究加入該公約的可行性,加上新加坡擬設立一所國際商事法庭,政府除尋求該公約適用於香港外,有否研究採取適當的措施及改革方案,以維持及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爭議排解中心的地位?

答覆:

主席:

  《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公約》)在二○○五年獲得通過,至今只有墨西哥在二○○七年加入《公約》,以及美國和歐洲聯盟(歐盟)在二○○九年簽署《公約》。《公約》現時尚未生效。

  現就問題的四個部分分別答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在二○○四年首次就《公約》進行諮詢(根據《公約》初稿),其後在二○○七年再次進行諮詢(根據已獲通過的《公約》),就關乎《公約》的若干事宜,包括《公約》應否適用於香港一事,徵詢意見。就這事宜,香港特區政府在進行上述諮詢期間接獲不同的意見。有回應者(例如司法機構和香港律師會)大致上支持《公約》適用於香港,但也有回應者(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對此有所保留,理由是他們關注到《公約》第三條第(二)項的條文,把指定某個締約國的法院或者某個締約國的特定法院的法院選擇協議,當作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對這做法,大律師公會認為「有點不公平」。此外,大律師公會認為,《公約》第四條第一款會令香港法院執行外國判決下所給予的補救,而該等補救在香港特區法律傳統上是不會給予的。

  《公約》應否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問題並不簡單,我們必須仔細考慮相關的利弊及相應的影響。香港特區政府就《公約》應否適用於香港特區一事尚未有任何定論,但會不時留意此事宜。在考慮《公約》應否適用於香港特區時,我們定會顧及所有相關的考慮因素,包括在先前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對我們的現行法律及司法機構(例如工作量、人手及設施)的影響,以及適用《公約》的司法管轄區數目。如有需要,我們會就有關持份者所關注的問題,再諮詢他們。

(三)《公約》所要訂立的國際法律制度,旨在使商業交易各方之間的選擇法院協議更為明確,並確保該等協議具成效。對於依據該等協議進行的法律程序,其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事宜會受有關制度規管。如《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可能會吸引更多商界人士選擇在香港特區以訴訟方式解決商業爭議。

  不過,《公約》制度的成效及吸引力視乎多項相關因素而定,包括適用《公約》的司法管轄區數目;有多少商界人士選擇以訴訟(而非仲裁或調解等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法)來解決國際或跨境的商業爭議,以及如選擇訴諸訴訟,則他們中有多少人在合約中加入選擇法院的協議;以及締約國根據《公約》第二十一條所容許的做法,把特定事項豁除於《公約》適用範圍之外的程度。

  正如上文第(一)及第(二)部分答覆所指出,至今只有墨西哥加入《公約》,以及美國和歐盟簽署《公約》。《公約》現時尚未生效,對國際或跨境商業爭議中商界人士行為的影響未能確定。雖然《公約》尚未適用於香港特區,但至今對香港特區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如有的話),非常有限。儘管如此,我們當然會繼續密切注視國際的最新發展,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對《公約》的回應。

(四)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鞏固及提升香港特區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地位,並會繼續為此努力。我們會加強各項推廣工作、改善仲裁及調解的法律框架,以及與所有相關持份者緊密合作。

  律政司會推行多項措施,以促進香港的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進一步發展及增長,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a)就仲裁在香港的發展進行顧問研究;
(b)在亞太區的新興經濟體系加強推廣香港的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透過舉辦本地和海外研討會及其他適當活動);
(c)設立一個諮詢委員會,就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仲裁服務中心的發展及推廣提供意見;
(d)透過調解督導委員會繼續推廣調解服務;
(e)利便更多世界級的法律相關機構或解決爭議機構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和發展業務;以及
(f)除了在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分配辦公地方給法律服務和解決爭議機構外,我們也會在終審法院遷出後接收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並在大樓內提供地方予該等機構。

  此外,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國際間的最新發展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問題所提及的新加坡)採取的措施,並會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我們的制度在國際的最新發展中穩佔領先地位,並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地位。

2014年06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