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陳薇光一案的聲明

就傳媒查詢有關陳薇光(又名陳復生)(陳女士)一案(KTCC663/2014),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七月十八日)回應如下:

  陳女士於本年二月七日被落案起訴盜竊罪,案件定於七月十四日進行審訊。在三月十七日的預審中,陳女士的法律代表表示,陳女士已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容許向律政司提供家事司法程序的相關文件,理由是該文件與答辯理由有關。其後,陳女士的代表律師於五月十二日致函律政司,提供大量曾在家事司法程序呈交的文件(家事司法文件)。

  另一方面,有鑑於涉案投訴方在本年六月透過代表律師向律政司作出陳述,警方展開進一步調查工作。警方於上周三(七月九日)向律政司提交最新調查結果。

  現行《檢控守則》第10.1段規定如下:

  「檢控人員有責任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隨着情況有變,假如在任何階段重新應用檢控驗證標準而顯示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或繼續進行檢控不會符合社會公義,便應停止檢控。」

  依據上述《檢控守則》的指引,律政司檢控科人員重新審視所有證據,包括陳女士提供的家事司法文件及警方最新的調查結果。

  經仔細研究家事司法文件和警方最新的調查結果,檢控科人員認為證據的整體情況有所改變。當中主要考慮包括:(1)新證據顯示原有證據及證人供詞的可信性存在問題,有相當機會不被刑事法院接納為可靠證據;(2)雖然案發經過被閉路電視拍下,但鑑於家事司法文件及警方最新的調查結果,控方將會沒有合理機會證明陳女士案發時有犯罪意圖。因此,檢控科人員認為不應繼續檢控。在審視相關證據後,刑事檢控專員亦接納不繼續檢控的建議。

  檢控科人員於七月十一日致函知會法院(同時亦通知陳女士的法律代表)不繼續進行檢控的決定。再者,除在七月十四日開訊時向法庭交代外,檢控科副刑事檢控專員亦應裁判官要求於七月十七日致函法院,進一步解述不繼續檢控的理由。

  簡而言之,是次不繼續檢控的決定,是因應新出現的證據及依據《檢控守則》而作出。由於律政司於五月中才收到陳女士提供的大量家事司法文件,而警方在上周三(七月九日)才向律政司交付最新完成的調查結果,律政司只能在上周五(七月十一日)才作出不繼續檢控決定。

  律政司留意到在本周三(七月十六日)出版的《壹週刊》,刊載了一篇題為「大陸猛人關注案件:律政司放生陳復生」的文章(該文章)。該文章對律政司處理本案的指控或揣測嚴重失實,亦無事實根據。律政司謹此澄清如下:

(1) 在整個刑事司法程序中,律政司並沒有收過所謂「大陸猛人」的來電或任何查詢,也完全沒有與案件以外人士就案件進行溝通。

(2) 在處理本案時,律政司沒有受到任何干預。反之,如上文解述,檢控人員一直依據《檢控守則》依法獨立處理本案。最終不繼續檢控的決定經刑事檢控專員認同和接納。

(3) 律政司在回應傳媒查詢時沒有披露新資料的內容,原因是法律上律政司不可以在沒有法院許可下作披露。

(4) 該文章中用的「放生」一詞,意味律政司明知有充分證據而不繼續檢控陳女士。《壹週刊》這說法絕對與事實不符,對律政司(包括相關檢控科人員、刑事檢控專員及律政司司長)並不公平。

2014年07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