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南丫海難調查工作(只有中文)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九月十九日)與南丫海難家屬會面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今日我們與南丫海難家屬會面,主要談話內容可以分兩部分。第一部分交代刑事調查工作的進展,刑事檢控專員和相關警方的代表向家屬作出解釋。正如上次與家屬在五月會面時說過,刑事調查工作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海事處人員,今日主要就這方面作出交代。簡單說,相關的刑事搜證和調查工作基本上已經完成,而相關資料亦已遞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包括刑事檢控專員已開始着手研究相關資料,我們希望可以在三個月內,若無其他新的搜證需要,會就相關資料作出決定,有否需要做刑事檢控的工作。

  第二部分談及運房局曾做的內部調查報告。大家記得我們五月和家屬會面時,探討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令家屬可以看相關報告。其後,我們曾發信予家屬,建議他們考慮若他們向政府展開民事索償,可以透過其中一個民事司法途徑索取這文件。及後有家屬作出回覆,亦有家屬有其他的建議。簡單來說,有家屬建議另一個方法。今日和家屬的會面,主要是與家屬取得共識,就是不需要在大多數家屬有共識下,我們會處理個別家屬希望用其他司法程序索取調查報告的建議。大致上來說,我們的共識是不需要有大多數人的同意,都可以處理個別家屬的要求,因為不想影響個別家屬的法律權利。有這個共識,不會有誤會的情況下,我們往後會處理個別家屬要求看報告的建議。大致上情況是這樣,大家有沒有問題?

記者:家屬最快可以何時取得報告?報告會否是完整版本?

律政司司長:幾快要視乎有提出建議的個別家屬,我們會與他們接洽。剛才在會面結束後,我已經與他們的代表律師說過,我們下星期會與他們聯絡。要看看聯絡後,再見面的進展如何。目前雙方都不能說出一個日子,但我們明白家屬希望盡快看報告,我們亦是本着這個原因,所以主動約見家屬。今次不是家屬要求會面,是我們主動要求向家屬解釋這件事。就你第二個問題,報告是否全面。我估計,我們有部分的內容仍然需要作出一些redaction,一些遮蓋。

記者:剛才古太提到,調查已經過了很久,為何仍未能交出會檢控的人名?

律政司司長:剛才已經說過,五月與家屬會面時已經指出刑事調查工作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在五月時說得很清楚,家屬亦很明白,就是警方會盡量在三個月內完成,然後遞交有關資料予律政司。今日我們亦交代了警方的調查工作基本上已經完成,資料已經交給我們,我們現正考慮是否需要做檢控決定。所以現階段不可能這麼快告訴你,因為我們都是收到資料沒多久。刑事檢控專員和刑事檢控科的同事需要小心看這些資料。

記者:為何需要兩年時間?

律政司司長:希望大家明白,兩年是由意外發生開始計算。大家要對警方公平些,調查工作是由警方進行,不是律政司。我可以告訴大家,要對警方公平些,因為事件發生後,政府第一時間用獨立調查的程序,這對調查工作或多或少會有些影響。其後在整個調查後,倫明高法官發表報告後,很多資料警方需要重新審閱,因為警方的權力和當時的聆訊是有分別。當時的聆訊在某程度上有強制的能力,但警方沒有,所以很多事要由頭做過。另一方面,希望大家明白警方進行刑事調查時,要考慮如日後要進行刑事檢控工作時,舉證責任在控方。進行舉證時,有些文件我們要很仔細地逐個部分確保有足夠資料、足夠證據,才能去做。舉例說,剛才會面時刑事檢控專員也提及同一個例子,因為涉及的事件包括十多年前的事,當中相關文件由誰簽署,我們都要找證據證明是該人簽署。因為在刑事訴訟裏,我們無權強迫被告人給予口供。若被告人不給予口供,我們一定要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該人簽名,否則我不能說我提交文件,便假設該人會承認,這樣的話,反而會在檢控工作上徒勞無功。亦因為這原因,第一,時間上,十多年前的事都要查;第二,涉及的層面非常多,亦有一些證人已經不在香港,所以調查工作有一定困難和一定艱巨性。所以希望大家明白這些情況,而不是在調查裏故意拖延或有疏忽,無這種情況。

2014年09月1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