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一些具法律背景並支持非法佔領道路行動的政客近日多次發表有關法治的言論,有誤導公眾之嫌。例如,該等政客聲稱,如有人刻意違法,只要其後自首以承擔法律後果,便無損法治,而且法治不是無條件遵守法律。此外,該等政客又批評警方早前拘捕兩名涉嫌在公眾地方與另外3人打架的佔領人士,並聲稱該兩名佔領人士當時只不過是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第101A條)下的「公民拘捕權」,阻止該3人向佔領人士投擲物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該等政客的上述言論(即刻意違法後自首便無損法治,以及法治不是無條件遵守法律等),對市民掌握正確的法治概念有何影響;若研究結果為有不良影響,當局會如何駁斥該等言論;若研究結果為沒有不良影響,理據為何;
(二)會否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向市民灌輸正確的法治觀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可否清晰及具體地解釋第101A條下的「公民拘捕權」,包括根據甚麼準則界定市民是否合法地行使該權力,以及他們在拘捕疑犯時可使用何種程度的武力?
答覆︰
主席︰
法治一直是香港社會的根本核心價值,亦是香港能夠成為一個國際城市及國際金融、商貿中心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有效維護法治,市民、政府和整個社會必須尊重法治精神,包括尊重法院的判決。此外,法治是民主的基石,追求落實普選絕不能成為挑戰法治的借口。
就譚議員提問的三部分,律政司的回應如下︰
(一)在「佔中」事件發生後,社會上有不同人士發表對法治的言論。譚議員在問題中提及的言論嚴重扭曲法治精神。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慶祥法官於本月十日就三宗涉及佔領行動的臨時禁制令申請作出裁決。相關判詞就法治精神作出清晰的闡述,當中要點包括︰
(1)法治精神必須包括每名市民及政府同樣需要遵從和遵守法律。
(2)即使被告人認為法庭命令有錯,也不應違抗,而是應先遵守命令,再依循司法程序提出反駁理據。法律不能容許個人選擇是否遵從法庭命令。
(3)有關市民可先隨意或蓄意違法,然後承受犯法的後果,便不會破壞或挑戰法治的說法是錯誤的。在文明和有秩序的社會,法治無法在這基礎上切實有效地施行。
(4)維護法治的根基之一,是有賴妥善的司法制度,讓法庭命令及法律可有效地執行。
(5)令人擔憂的是,一些公眾人物(包括一些曾受法律訓練的人士)多次公然向公眾人士及一眾抗議人士和示威人士表示,在各方之間的聆訊作出裁決前,無需遵守單方面禁制令,而僅僅違抗民事命令,並非挑戰法治,只有當有關人士違抗實際發出的藐視法庭罪交付羈押令時,法治才會受到威脅。這些說法是錯誤和不正確,並會令公眾人士和各被告人對法治精神存有不當誤解。
上訴庭處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時,明確表示認同區法官所提出的上述觀點。當局歡迎法庭就法治理念的闡述,並呼籲市民遵從和遵守法律及法庭命令,以和平、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否則會對香港帶來深遠的負面影響。
(二)律政司一直與其他政府部門緊密合作,透過不同渠道向市民灌輸法治精神。例如每年舉辦「檢控週」,及積極參與香港律師會舉辦的「法律週」,從而加強學生及市民對司法制度及法治的認識。律政司亦參與公民教育委員會的工作,以不同方式推廣法治教育。此外,警方則透過不同途徑提高市民的守法及防罪意識。至於中小學方面,教育局已將法律和法治教育包含於現時的中小學課程。學校亦透過包括參觀法院等多元化的學習經歷,培養學生尊重法治的價值觀。當局會繼續有關工作,並正積極研究加強這方面工作的不同方法。
(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訂明一般市民有權進行拘捕的情況。當中第101條第2款訂明「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第4款則訂明「任何人如發現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財產,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最後述及的人,並取得該財產的管有」。
因此,問題中提及的「公民逮捕權」,只適用於涉及屬「可逮捕的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可逮捕的罪行」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法例對犯罪人士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另一方面,《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規定,「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作為執法隊伍,香港警隊的職責是維護法紀。警方有法定的權力去拘捕涉嫌干犯罪行的人。若市民目擊罪案發生,應立即通知警方。市民如有需要即時制止犯罪行為或制服涉嫌人士,只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及相稱的武力控制疑犯,但沒有搜查的權力。市民在進行逮捕時所涉及的罪行是否屬「可逮捕的罪行」,以及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只可以在警方進行全面調查後才能作出判斷。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