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在今年三月向立法會提交《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草案》。由梁繼昌議員擔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已詳細審議該《條例草案》。我謹在此衷心感謝梁繼昌議員、各法案委員會委員及有關團體的寶貴意見。

  正如我在提交《條例草案》時指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二○○五年九月發表的《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報告書》中,有關改革普通法下合約各方相互關係原則的建議。

  根據普通法的相互關係原則,非合約一方的人士(第三者)不能根據合約而取得或強制執行合約下的權利。這原則往往令合約各方不能實現令第三者受惠的意願,引致對第三者權利造成不公平或不方便的情況,因此一直受到批評。

  《條例草案》容許合約各方按其意願賦予第三者可強制執行的合約權利。簡而言之,假如合約各方的用意是容許第三者可強制執行合約,則《條例草案》可落實合約各方的意願,為第三者提供更直接的法律途徑,強制執行合約。如合約各方不希望《條例草案》的條文適用於合約,則可在合約內訂明。

  《條例草案》不但能夠進一步完善香港的合約法制度,更可令香港的合約法與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澳洲和新西蘭等)的有關法律看齊。

修正案

  稍後我會動議兩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全部獲法案委員會同意。我現作簡單介紹。

  《條例草案》第3(2)條訂明新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某些類別的合約,其中一類合約是關乎土地的契諾,包括公契。但由於公契可能載有並非關乎土地的條款,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2)條,以明確將公契中所有條款,以及關乎土地的契諾列入《條例草案》不適用的合約類別範圍。

  此外,我們建議對《條例草案》英文本第8(2)條稍微修訂,務求完善該條的表達方式。

結語

  主席,正如我剛才指出,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將有助完善香港的合約法,而修訂建議則可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的內容。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二讀《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草案》,以及我們稍後動議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