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禁制令執行(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出席香港東莞社團總會成立暨首屆會董就職典禮後,就法庭禁制令的執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警方被批評昨日在旺角清場行動中無依足法庭指引,很多示威者也沒有見過執達吏,警方亦沒有向他們說過他們是觸犯了甚麼法例而拘捕他們。你的看法如何?警方是否利用禁制令進行清場?

律政司司長:因為已有相當個案進入司法程序,所以我不方便在現階段就個別個案作一些比較具體的評論。但就剛才這位傳媒朋友所說的,我希望藉此機會澄清一些觀點供大家參考。

  第一,正如我昨日在另一場合說過,我們要分清楚,禁制令是一回事,但禁制令以外,警方仍在一般法律,包括《警隊條例》有它的法定權力。讓我先說禁制令,禁制令方面我想大家也記得,就是法庭相關的命令寫得很清楚,原告人可以要求執達主任提供協助,執達主任是可以要求警隊提供協助,而在拘捕或授權拘捕的過程中,我相信大家都會記得重點是被拘捕的人,或在採取拘捕行動時被拘捕的人是否知道他的行動可能會構成阻撓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當然實際字眼大家可以看禁制令。這方面來說,我留意到新聞報道說有若干被拘捕人士或其他人士當時無見過執達主任。這情況究竟是真是假,當然我不知道,我不在現場,很可能要留待法官或其他相關的程序決定。但我想大家也記得禁制令,特別是有關旺角的兩個禁制令,取得的時間已不短,在傳媒、電視、報紙也好,我想全港大部分人都已知道有禁制令,說會執行禁制令的時間亦已不少,而且雖然當時我不在現場,但電視上亦見到執達主任當日有利用音響器材宣讀或解釋禁制令的內容,所以我相信市民可以判斷,或有需要時,往後法庭都可以判斷,有人聲稱見不到執達主任,當時是否真的不知道正執行禁制令呢?市民可以做一個判斷,有需要時,如剛才所說,法官可以做一個判斷。

  第二方面,剛才說過,在執行或警方協助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以外,法官的命令寫得很清楚,是不影響警隊或警方在一般法律下的權利,而一般法律當然包括香港法例的《警隊條例》中,無論第十條警方的權力,或其他相關的條款。當執達主任協助原告人執行禁制令時,警方若見到其他罪案發生,包括我以前說過,例如阻止或阻撓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甚至其他更嚴重的罪行,警方絕對有權,亦有責任在維持法治的大前提下,行使他們的法定權力。在那些情況下,其實不需要再看禁制令的條款。所以我留意到有相關報道或有人指出,說警方是否違反了禁制令,我想有兩方面,第一,要看實際情況,第二,希望大家不要一面倒只看一方面,因為警隊是有權力和責任根據香港法律執法。最後我希望說一句,禁制令已取得那麼久,警方亦在現場為執達主任提供協助跟市民說他們希望清除障礙物,我想大家都知道、很清楚,警方當時在現場採取甚麼行動,希望市民不要再違反法庭禁制令,希望市民不要再用一些非法行為表達他們的訴求。我們多次重申香港市民絕對有合法途徑就政改或其他政治民生議題發表意見,希望大家維持香港一個有秩序、法治的社會。

2014年11月2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