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檢控事宜和港澳司法互助(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門出席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成立十五周年學術研討會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違反旺角臨時禁制令的三十多個被捕人士,昨日已被帶到高院就刑事藐視法庭罪尋求指示,律政司仍未決定是否起訴。有被捕人士指這麼久仍未決定,是否涉及政治考慮,其實要考慮甚麼?

律政司司長:到現時為止,我們仍未進行刑事藐視法庭的正式程序,原因是我們仍在等候警方進行相關調查和提交相關的證據和資料給我們。大家都知道,在每個刑事檢控過程中,由拘捕,至往後的跟進調查,至資料送到律政司,然後我們作出研究和決定,需要一個程序和時間。而且今次的情況比較特別,因為兩次拘捕行動加起來有五十多人,所以我們仍在等候相關資料。亦因為這個原因,到今日為止,我們未正式作決定,亦正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我們在兩次法庭聆訊中,要求法官將案件押後,上次是押後到一月五日,昨日是押後到一月八日。現階段我們未正式作出決定,但我們會在一月五日和八日往後兩次聆訊時,向法庭說我們如何處理這五十多名被捕人士,究竟我們用第23條的刑事簡易程序罪行(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裏的阻撓公職人士執行職責罪行處理,或用因為阻礙禁制令的執行,而構成刑事藐視法庭,一月五日和一月八日,我們會向法官交代我們的決定,以及當中原因。

記者:會否有機會再押後?

律政司司長:這要視乎我們收到的資料的情況而定,我希望盡量不會。因為我們亦希望盡快處理這些事件,有一個決定。因為這情況我認為對被捕人士公平,應該要快些,我亦相信香港社會希望知道律政司如何處理這些案件。所以在盡可能的情況下我們希望不要押後,但若資料仍有需要做進一步調查工作,可能會有部分要這樣做也說不定,我相信不會五十多宗都再次押後,希望不會有這樣的情形。

記者:昨日行政長官梁振英說,「佔中」是少數人對法治的破壞,你是否覺得這次「佔中」真是對法治的破壞,即使他們之後自首?

律政司司長:我認為今次「佔中」行為確實對香港的法治構成一個很大的衝擊。自首本身不代表對法治沒有挑戰或衝擊。在禁制令的其中一個判詞裏,區法官說得很清楚,不是犯了法去自首便代表對法治沒影響。最應該做的,是一開始不應該犯法,應該守法。我幾次也強調,有不同訴求不要緊,香港社會非常自由,你絕對可以表達訴求,但應合法,而且不要妨礙社會秩序,更不要妨礙其他市民一般日常生活和他們的權益。所以不能只說有這政治訴求,所以便有權做違法的行為,做完違法行為後自首,這樣的話,我相信很多違法行為都可以出現,然後自首。這對整個社會,無論對於法治或社會秩序來說,我認為都是說不過去,亦不可以將這觀念再伸延下去,否則整個社會的法治往後一定會有很嚴重的負面影響。

記者:如何看你的母校昨日公開譴責你,指你未克盡己責,以及與民事訴訟有類似合作的形式?

律政司司長:說得準確些,是母校有一部分的舊生和舊職員。社會上有這個意見已經有一段時間,但坦白說,亦不好意思,我不認同他們的說法。以往我已解釋了很多次,在今次「佔領行動」中,有刑事法律的考慮,但亦有民事法律的考慮。絕對不可以說因為有刑事方面,就不容許其他人自己民事的權利被侵佔,都不容許他們申請禁制令。而申請禁制令後,無論是原訟庭或上訴庭的法官都說得很清楚,今次是很特殊的情況。所以以前的禁制令是無附加條款,指執達主任可以要求警方協助,而警方在適當情況並符合該些條件,可以進行拘捕,以前大家未必見過禁制令有這條款。所以在這特殊情況下,警方要協助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

該聲明亦提及,為何律政司會與禁制令的原告人的法律代表開會,其實那是對整個事件有誤解。因為律政司一直要向相關執法部門,包括警方,提供法律意見。亦因今次事件較少有,我剛才說過,很少禁制令出現這情況,因此,我們要開會,從而令我們可以有效、便利我們為警方提供法律意見。我強調,在那次會面裏,從沒有向原告的當事人或他們的代表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整個目的是為了律政司往後如何為警方提供意見。

記者:剛才你在致辭時說,香港和澳門關於罪犯移交、刑事合作互動,將來發展為何?例如有香港人在澳門犯罪,受法院檢控,但他不來澳門,就無法處罰,例如「大劉」的案件,但兩地一直密切,肯定會產生罪案,如何令犯罪者不會利用兩地的空間逃避?

律政司司長:我們都很關注這問題。我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但整體從執法或法律改革的角度看,我們一直希望與澳門可以有有效刑事司法互助的司法安排,所以在過去一年多,我們兩方面的相關部門有一個工作小組,亦曾開過數次會。我想大家可能記得,今年七月初時,我也曾到來與陳麗敏司長開會,那次我們敲定了一些大方向,往後工作小組就雙方日後要簽署的合作安排的細節,包括文字表述和一些技術性的細節,仍然在商討,七月後他們仍然有開會。整個工作上來說,可以說進展非常良好。在文本上,我們現時的階段已經去到很後期的階段,尚要處理的是一些文字表述,以及因為澳門和香港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些法律概念,我們希望為了避免往後有不清楚的地方,仍然希望在文件上寫得清楚些。如雙方都同意文稿,經過一定的程序後,我們便會簽署。簽署後,香港方面會在香港進行立法程序。因為現時香港本身就刑事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等方面,香港有自己的法例,我們亦希望與澳門在這方面的合作安排敲定和簽署後,可以將整個安排與現有的法律作一個配套,希望日後不會出現你剛才提出的問題。

記者:原則和概念大概如何處理?

律政司司長:詳情我們日後再談。

記者:香港有些法例原則,例如政治犯不移交,將來處理與澳門是否也是一樣?

律政司司長:有關細節,文稿未敲定、未簽署,不好意思,暫時不方便說。

記者:香港法院判決的案件,與澳門法院判決的案件,是否都可以移交?即使該人士在兩地匿藏,是否當地的法院都可以執行另一個地方的法院的判決?

律政司司長:我明白你問題背後的意思,但正如我剛才所說,現時文本的細節未定,我們不方便說詳細內容,或就如此具體的事情評論。

記者:主導佔領者是否會判得重些?有些被捕人士已經被控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如果再控刑事藐視法庭,是否「一罪兩檢」?

律政司司長:你問的問題剛才已經答過,我不再重複,我們會全盤考慮。至於哪方面的人士的刑責重些,或哪些人士輕些,因為已經有個別人士被拘捕,亦有些已經提出起訴,所以因為情況嚴格來說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現階段我不方便具體評論,日後大家會知道每一個被捕人士的處理情況,大家日後會有答案。現階段我們這樣評論,對被捕人士或其他人士都不公平。往後會有交代。謝謝。

2014年12月1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