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南丫海難刑事檢控事宜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昨日(三月十九日)與南丫島撞船事故死傷者家屬會面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想問律政司,就今次南丫海難案件,是否可以解讀成現時律政司對於南丫海難案件相關海事處人員已完成所有檢控程序,不會再作進一步檢控?

律政司司長:我們原本的看法是,有兩位,即大家也知道現時已拘捕的兩位,是應該作出檢控。其他的,我們的看法是,在研究警方向我們提供的證據後,我們認為在警方提供的證據裏,是不充分向其他人作出刑事檢控。

  大家或許已從古太或涂(謹申)議員口中得知剛才會面中會談的內容,大家大致也知道。簡單總結來說,他們提出兩個要求,第一個要求是他們希望不要太快,他們用了一個說法,就是不要太快「close file」,即不要那麼快終結案件。其實我們沒有這個概念。他們要求可不可以,第一,希望警方再就某些不足夠證據的地方,再嘗試用其他方法,看看是否有新的證據,這是他們第一個要求;第二個要求,是涂謹申議員表示,可否找一個外間大律師看看相關資料,因現時的決定是我們刑事檢控科同事看過後,由刑事檢控專員和律政司其他相關同事作出這決定,因此涂議員建議能否找一個外間的、政府以外的大律師去看,以減低任何認為有利益衝突的可能性,亦好像其他情況一樣,多取一個意見作參考。就家屬和涂議員這兩個要求,第二個,即外間大律師,我們現在是持開放態度,但我們不想太快今日即時作這決定。剛才我也和同事說,今晚時間比較夜,我不想這麼快作出草率的決定,但這方面,我們絕對持開放態度。因為在其他刑事檢控過程,也有試過我們作出決定後,我們認為適合取外間大律師的意見。所以,第一,絕對不會抗拒,但是否真的會這樣做,我們不想今晚這麼快作出決定,但我強調,再重複一次,我們持開放態度,亦不抗拒。第二,剛才有說過,家屬和涂議員都有提過的另一個的建議,是否可以讓警方就認為證據不足夠的地方再看看,這個我們沒有異議。剛才開會時亦對他們說,我們沒異議,我們絕對願意明日或何時再與警方聯絡。其實過去,據我理解,由警方開始調查提交初步報告後,刑事檢控專員和其他刑事檢控科的同事,與警方的相關隊伍已開了最少六次工作會議。亦可以向大家透露,最終刑事檢控科提供予警方的法律意見書,總共二百一十五頁,所以不存在我從傳媒或其他地方聽到,說有人批評今次這個決定是草率,這我們絕對不認同,我亦覺得對我們刑事檢控科的同事,這樣的指控是一點都不公平,因為我剛才也說過,那個法律意見書非常詳盡,而且他們曾經考慮、研究過的證據非常多,光說證人,人數已很充分。

  所以,剛才最後的終結,大家也記得,除了海事處人員外,還有另一階段的刑事調查,即海事處以外,其他例如牽涉建造船的其他公司,那階段的刑事調查未完成,所以我們最終同意,往後即使今日會議結果是否這樣都好,我們原本的計劃也是在那階段完結時,我們也會與他們再見面。所以剛才的建議是,我們遲些會再約另一次的見面,第一,會向他們交代另一階段,即海事處以外人士或公司的刑事責任,我們會交代;另外,亦會在會議或會議前,再向他們交代他們剛才提出過那些事。

記者:你覺得既然檢控方面的同事已那麼盡責,那麼認真,再在外面找幫手,看多一次你們的決定,這個機會是否很微?有甚麼因素要衡量?

律政司司長:第一,我們同意考慮這件事,現在是持開放態度,重要考慮的是既然家屬希望有這要求,我覺得為了避免他們以為我們有偏頗任何人,或他們覺得希望取第二個意見,就如病人看醫生,一個醫生說完,也想問另一個醫生取second opinion,這個心情我們可以理解。我想大家也可以想像,若有親人過身,希望事件水落石出找到原因,這個我們理解,亦因為這原因,我們同意考慮,我們亦沒有特別事要逃避或掩飾,亦是這個原因,為何我們認為找第二個大狀去看,對我們來說無任何損害。若家屬覺得這樣讓他們安心些,我們可以做得到,可以令他們對制度有信心,我們認為何樂而不為,所以我持開放態度就是這原因。

記者:之前檢控了兩位公務員,其餘十多個海事處人員是否也有責任?會否在公務員的內部紀律聆訊中追究他們的責任?以及水密門的責任是否不能追究?

律政司司長:剛才在會議期間也跟家屬說得很清楚,就是我們考慮是否作出刑事檢控,我們要跟從相關的法律,特別是終審庭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中的要求。至於說若在刑事方面不能作出檢控,是否沒有其他責任要負上,這並不是的,兩者不可以劃一個等號。所以剛才這位傳媒朋友問的,就是那紀律聆訊,其實CSB(公務員事務局)就那些沒有被刑事檢控的涉事相關海事處人員,他們是會在短期內展開這些紀律聆訊。但就這兩位已被刑事檢控的海事處人員,因為法律上的考慮,不可以同時進行刑事檢控和紀律聆訊。謝謝。

2015年03月19日(星期四)